1. 首页
  2. 问题详情

公司的债务需要股东承担责任吗?有何法律依据?

公司的债务需要股东承担责任吗?有何法律依据?
2022-06-25

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种情况。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独立的,那么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公司破产赔完债务还不够,那就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注册100万,你占有50%的股份,就是认缴50万,你只需要承担这50万的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般是在公司成立的时候就缴纳完全了,那么公司破产了,和你个人财产没有关系,申请破产就可以。如果注册的时候没有实缴注册资本,那么你需要赔偿50万的责任。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的。

完成出资,就不用,没有完成出资,需要在未出资范围承担责任!

2022-06-25

今天债转君在后台,看到一用户的留言:

我有一亲戚,于07年成立XX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100万,当时我并未出资,亲戚给予10%的股份。

07-08年本人参与公司运作,09年后以后未参与公司任何运作。

07年到现在,本人未出过资,也没有拿过公司的利润。

现在银行和社会欠款很多,公司要申请破产。

想要问下债转君:破产后产生的债务需要我来责任吗?

债转转解疑

债转君翻阅《公司法》相关规定发现,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何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就是一人公司股东是否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判断依据。

上述用户遇到的情况不是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损害”没有量化标准,需要法官根据债权人所举的证据综合认定,所以实践中债权人所举的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与债权人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股东主观上有过错。 债权人要证明股东主观上有过错,实际上债权人举证也很难。

也就是说因为股东东公司拥有一定权利,就可能导致股东权利的滥用。如果滥用股东权利,随意处置公司财产,确实有可能成为被执行人,但对于债权人来说,想要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举证难度非常大,所以上述的担心是多余的。

在这里债转君要提醒广大债权人,选择股东信誉良好、公司经营和管理规范的公司作为交易对象,或者在对公司产生重大债权时要求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是避免公司股东利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良好方式。

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

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别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是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没有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无须承担责任。

三是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

四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当不享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2022-06-25

简要回答!

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限额外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但《公司法》第3条只是对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规定,如果有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及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则属于例外。

对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和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公司人格否认(也称刺破么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如果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非法活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恶意使公司破产、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公司人格名存实亡等情形,可认定为公司人格否认,债权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有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回答,希望能帮到你!我是法润金沙,严肃理性分析、解答法律问题,欢迎关注点评!

2022-06-25

公司是独立法人,以自有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个公司法有明确规定~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8644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