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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一男子抢劫滴滴司机开走车,10分钟后撞车身亡,你怎么看?

常德一男子抢劫滴滴司机开走车,10分钟后撞车身亡,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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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据滴滴司机夏某讲述,当日10时许,他在市城区接到一男子前往白鹤山,行驶至柳叶湖大桥时,乘车男子突然叫停车辆,并掏出一把匕首威胁夏某下车,随后抢得夏某手提包驾车逃离现场,还扬言要夏某“尽管报警”。

夏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并与接警后赶来的民警一同沿车辆逃窜方向追赶,10余分钟车程后,便遇到交通事故现场,夏某发现肇事小车正是自己之前被抢的车辆。

经初步分析,事故主要原因是车速过快、操作不当。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律责任:

1、抢劫罪

该男子抢劫车辆的行为已经涉嫌抢劫罪,但因为其死亡,故刑事程序也随之终结。

2、事故赔偿

滴滴司机:

根据法律规定,盗抢、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本案的事故,滴滴司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且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死者家属是否能向对方要求索赔

这个应该是很多网友关心的问题,这里有一个案例:

2007年7月30日22时左右,曹某驾驶货车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阚家庵村25组地段时,该车左前端与对方向叶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左前侧发生碰擦,造成叶某受伤并于同年8月23日死亡,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原告任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曹某与叶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任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另查明,当日22时左右,叶某驾驶摩托车,任某乘坐,两人在通州区四安镇劫得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宣某的包后慌忙逃跑,后发生交通事故。因犯抢劫罪,任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任某将曹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5.5万元。

法院判决:

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伤害应当由犯罪人自负责任。如犯罪分子盗割电线被电击伤或死亡、撬门破锁入室盗窃时被玻璃划伤、交通肇事犯罪中自己同时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因所受伤害是自己实施犯罪时应能够预料的,应视为犯罪人放任或容忍的结果,责任应自负。本案中,叶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任某明知而乘坐,两人结伙在夜间实施抢劫行为,逃跑过程中慌不择路,应当预料到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两人仍慌忙逃离现场,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自负责任。

在本案中,即便对于交通事故不负责任的任某要求赔偿,都被法院驳回。我也是比较认可这样的判决。

至于大家有什么看法,可以发表一下。

2024-01-18

99随便语:做了坏事,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这句话居然应验了。

抢劫滴滴后10分钟撞车身亡。

1月18日,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据滴滴司机夏师傅讲述,他在当日上午10 时许,送一名男子(抢劫犯张某)由市区前往白鹤山。行驶至中途,张某突然取出匕首,抢走夏师傅手提包后,开车逃走。

夏师傅迅速报警,并与闻讯赶来的民警,沿车辆逃窜方向追赶。10 多分钟后,发现一处交通事故现场,其中白色丰田正是被张某抢走的那辆车。

抢劫犯张某已在车祸中,当场死亡。

这就叫天理昭昭,报应不爽!

在任何时候,暴力抢劫犯都是可耻的。这起案件中的抢劫犯张某,在抢劫得手,将司机夏师傅赶下车后,居然还对夏师傅高喊“尽管报警”。

可见其嚣张!

但嚣张的抢劫犯,转眼间就命丧一起交通事故,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抢劫犯张某在驾车过程当中,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导致。

如此结果实在令人感到大快人心。

如果没有这起事故的发生,即便张某最终被警方抓捕,也被正常判刑,但法律对如此一名抢劫犯,也无法判处死刑,此人在10余年后,依然还会回到社会上,也依然还会对普通人产生巨大的风险。

从这一点来看,还是撞死了干脆!撞死了一了百了!

滴滴司机夏师傅,交通事故中的轻货车驾驶员,他们都是受害者。

抢劫犯撞死了是罪有应得,没人去可怜他,但相比于抢劫犯张某,夏师傅和轻货车驾驶员无疑是受到了无妄之灾。

由于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对于夏师傅二人的民事赔偿,应由抢劫犯张某承担。如此一来,他们能否得到赔偿,已经是一起悬案。

相关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规定,盗抢机动车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发生汽车盗抢情况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在责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如此一来就很清楚了。

夏师傅的白色丰田车被撞毁,但由于这是汽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拒赔的。除非夏师傅购买了盗抢险,否则,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类似的道理,事故另一方的轻货车,也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人人都想发大财,生财要有道。

抢劫犯张某死有余辜,他不仅送了自己的小命,还给别人带来巨大的麻烦。

奉劝那些不法之徒,多行不义必自毙,老天爷有时候是会长眼睛的。实际上的情况是,当一个人做了坏事,他多少在内心里会害怕恐惧,由于这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导致张某在驾车过程中产生严重失误。

但不管怎么说,这种抢劫犯是死的好,多死一个,这个社会就会多一分安全。

2024-01-18

不是不报,时候不到。抢车男子的报应来的真快,真是天道昭昭,报应不爽。

事件回顾:

1月18日10时30分许,306省道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刘家桥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丰田小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一辆轻型货车发生激烈碰撞,导致两车基本报废,货车驾驶人受轻伤,小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经查,死者张某,男,现年27岁。张某所驾车辆并非其本人所有,而是10余分钟前从城区滴滴打车时抢劫而来的车辆。

抢劫犯罪,属于重罪,而且是贵重的汽车,单此一项,张某就能判10多年了。

据滴滴司机夏某讲述,乘客张某突然叫停车辆,并掏出一把匕首威胁司机夏某下车,随后抢得夏某手提包驾车逃离现场,还扬言要夏某'尽管报警'

掏匕首威胁,还扬言“尽管报警”,真是嚣张至极,性质恶劣。

不作不会死,张某最终因为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而丢了性命。

如果张某被抓,持刀抢劫、无证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等等数罪并罚,等待他的将是严厉的惩罚。这下,报应来的太快,正义要收人,省下了这么多麻烦。只是车主的赔偿无处索要,即便告死者家属附带赔偿,也将是个漫长的取证诉讼过程。

不作不死,邪念生必受罚,有时候上天出手主持正义要比法律快哦!

2024-01-18

这就是真正的报应。死了活该,这是这种人最好的归宿。

现在有些年轻人好吃懒做,就想不劳而获发大财。自己有没有什么本事,就只好偷啊,抢啊。常德的这个抢车者就是这种情况。而且,年关将至,这些人也想捞点钱过年,这样才有面子啊。

只是没想到,常德这个小伙子作案手段这么嚣张,直接大街上抢嘀嘀司机的车,这是想钱想疯了吗?这抢了也没用啊,到哪都会被逮住,也没人敢买这样的黑车。估计是穷疯了,穷途末路了,就不管那么多,见到值钱的就去抢。

这下好了,车技不好被撞死了吧。活该,这种人就不该活在世上。早死早超生吧,别祸害了别人,也别害了父母。

只是要替嘀嘀司机和货车司机郁闷三分钟。他们才是最倒霉的人。车子被抢被撞,基本报废,估计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也陪不了多少。年关了,还出这么一个事,真够倒霉的。

快过年了,大家伙提个小心吧。这个时候,真是坏人出没的时候。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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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发经过

据滴滴司机夏师傅讲述,1月18日他在湖南常德市鼎城区上午10时许,送一名男子(抢劫犯张某)由市区前往白鹤山。行驶至中途,张某突然取出匕首,抢走夏师傅手提包后,开车逃走。夏师傅迅速报警,并与闻讯赶来的民警,沿车辆逃窜方向追赶。10 多分钟后,发现一处交通事故现场,其中白色丰田正是被张某抢走的那辆车。抢劫犯张某已在车祸中,当场死亡。

二、多行不义必自毙!

据夏师傅说张某抢劫车辆后扬言“尽管报警”,谁知短短十分钟后就发现张某已经不幸身亡,正可谓是“多行不义必自毙”,张某可能自己也没想到仅仅十分钟自己就遭到了报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可惜张某还未受到审判就已经提前吃到了苦果。

三、事故发生后得赔偿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夏某的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据此如果夏某未购买盗抢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同时即使保险公司垫付了交强险范围内费用后,依然可以向张某家人索赔。

2、张某是否需要对夏某的死亡进行赔偿或者补偿?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来看该案中张某盗抢夏某车辆后因为自身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显然与夏某无关,故而夏某无需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因为张某的行为致使夏某车辆毁损,夏某可以向继承张某遗产的人进行索赔。

2024-01-18

我最关心的事夏师傅的车保险公司能全赔吗?如果不全赔,夏师傅就亏大了。

再说劫匪张某,已经不能用罪有应得来评价,死得太便宜了,应该撞的四肢都没有还活着才是最好的的,让他生不如死。

事发当日上午10 时许,送一名男子(抢劫犯张某)由市区前往白鹤山。行驶至中途,张某突然取出匕首,抢走夏师傅手提包后,开车逃走。夏师傅迅速报警,并与闻讯赶来的民警,沿车辆逃窜方向追赶。10 多分钟后,发现一处交通事故现场,其中白色丰田正是被张某抢走的那辆车。抢劫犯张某已在车祸中,当场死亡。(此段内容为转载转述,敬请谅解)

如此恶劣的事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确实不应该,我们的社会虽然很和谐了,但还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和突发意外,我们不要放松警惕,时刻防范,群策群力,遇到此类事件予以坚决打击,毫不手软。

2024-01-18

常德一男子抢劫汽车,逃跑时撞车身亡。如果其不是畏罪自杀,那也是罪有应得。

2018年1月18日十时许,家住西湖管理区的嘀嘀司机夏某在市城区街道,一男子前往白鹤山,行驶至柳叶湖大桥时,乘车男子突然叫停车辆,并掏出一把匕首,威胁夏某下车,随即抢得夏某手提包,驾车逃离现场。抢劫后还扬言:“尽快报警!”

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抢劫的男子是多么的猖狂,简直是无法无天,看样子老天是治不了他了。

常言说,善恶终有报!就在该男子抢劫车辆后,由于他得意忘形,忙不择路,开车狂奔与对面一辆轻型货车发生激烈碰撞,导致该男子死亡。这报应来的也够快的啊。



一、该男子抢劫汽车,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可以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该男子的行为,我们认为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不为过。

二、该男子驾车逃跑,涉嫌无证驾驶,又车速过快,操作不当,涉嫌构成危害交通安全罪。数据并罚,也可以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

三、因该男子当场死亡,其案件就进入不了程序。但是后续可能有些民事纠纷。

不管怎样,我认为这起案件给人的教训是深刻的:不可以违法犯罪,做人不能太嚣张!天理昭昭,因果报应。

2024-01-18

这真是罪有应得,这是可坑了货车车主和滴滴车主了。如果都有保险,应该是可以走保险的吧。我觉得死得活该,希望其家人别在出来起诉这,起诉那的了。

很想知道滴滴车主怎么样,我们看看整个事情的。

滴滴司机姓夏,当日10时许,他在市城区接到一男子前往白鹤山,行驶至柳叶湖大桥时,乘车男子突然叫停车辆,并掏出一把匕首威胁夏某下车,随后抢得夏某手提包驾车逃离现场,还扬言要夏某“尽管报警”。夏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并与接警后赶来的民警一同沿车辆逃窜方向追赶,10余分钟车程后,便遇到交通事故现场,夏某发现肇事小车正是自己之前被抢的车辆。

现场真的很惨,这 辆白色丰田小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一辆轻型货车发生激烈碰撞,导致两车基本报废,货车驾驶人受轻伤,小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一分析就明白,小车占到和对方而来的货车相撞,责任完全就是抢来小车的,不过人死了,这个责任怎么来执行呢。

看来是这哥们抢了车,想快速逃逸,结果仓皇逃逸的结果,就是车毁人亡。不知道从法律上讲,抢劫犯家人会不会受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抢劫犯死了,本来就活该,罪有应得,不做多说。更想分析一下这次车祸的后期赔偿和法律依据

1)车自身的情况,应该可以走保险;

2)货车司机人受伤了,不一定有保险可以承担,那这个费用谁来承担,当事人已经死了,要滴滴车主承担呢,还是已经死了的家属承担。

3)抢劫犯在逃逸过程中,出车祸死了。关于他死了赔偿,比如说后期的火化等等产生的费用,有哪一方需要对此负责吗,我认为这真的是一个很好的法律问题,虽然我认为和任何一方都没关系。就他家人直接领回去就好了。但是真的希望法律人士能够给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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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你没有缘分还偏偏想冲破老天的安排,走上了不归路。建议公安机关不要追究小伙的抢劫罪了,销案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一、张某涉嫌构成抢劫罪

张某出于非法占有夏某的手提包和轿车等财物的目的,用匕首威胁的暴力手段让夏某下车,抢得夏某手提包后驾车逃离现场,还扬言要夏某“尽管报警”。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涉嫌构成抢劫罪。但是由于张某在事故中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该如何认定?

(一)轿车车主夏某与轿车抢劫人张某:张某劫走夏某的轿车后,由于开车速度过快,操作不当,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一辆轻型货车发生激烈碰撞,导致两车基本报废,货车驾驶人受轻伤,张某当场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轿车是张某抢劫得来,那么轿车在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抢劫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轿车车主夏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轿车抢劫人张某与货车司机: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事故责任的划分应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但从初步证据上看,张某在劫车后为了逃跑慌不择路,超速超车,从而撞上货车。如果货车司机没有过错,那么根据具体事故责任认定办法,张某是在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三)轿车的保险公司: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此次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轿车被张某抢劫期间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张某追偿。但由于张某死亡,无法向张某追偿。另外,对于此次事故造成受害人货车司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死者张某的家属能否向货车司机主张赔偿责任?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来确定:(1)如果货车司机的交通事故责任大于张某,那么死者张某的家属有权向货车司机主张赔偿责任。(2)如果张某的交通事故责任大于货车司机,死者家属不能向货车司机主张赔偿责任。(3)但在实务中,法官往往会认为,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伤害应当由犯罪人自负责任。张某在抢劫轿车后逃跑的过程中超速超车,应当预料到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其仍慌忙逃离现场,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自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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