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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劝烟者无责,不用赔钱,你怎么看?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劝烟者无责,不用赔钱,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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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我是本案被告杨帆一审、二审的代理人单艳伟, 随着今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法槌落下,本案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该判决具有风向标意义!对公众维护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有强烈的规范与指引作用。

1、原告的起诉让我们感受到了“法治的精神”。

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这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所必须的。

本案原告在痛丧亲人的情况下,没有作用“聚众围堵”“抬尸侵宅”及“集体上访”“哄闹政府”等过激手段,而是走了诉讼渠道。无论官司输赢,说明了我国公民已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如果全体公司都有这种自觉,都有了这种习惯,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距离实现法汉社会就真的不远了。

2、被告的举动让我们本会到了浓浓的“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本案被告在电梯中劝止老人吸烟,并非纯粹为了自己的健康着想,而是为了公众健康、社会卫生。这是我国公民意识在复苏,社会责任感在增强。如果人人如被告这样,勇于维护公众利益,我们的社会就会变成美好的人间。

3、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真正的“工匠精神”。

去年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工匠精神是一种信仰,是对一份工作、一件事情、一门手艺有着一丝不苟的完美追求,也正是有这种笃定信仰,才能产生能够改变未来的力量。法治,也要有工匠精神。就是要信仰法律,精准裁判。法院判决将法律奉为准绳,以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是非、来划分责任。不能搞折中、和稀泥、含糊其辞。民事案件可以调解,是非标准不能含糊。否则就会误导社会,造成“不敢扶”的恶劣社会影响。

本案的二审判决真正体现了“工匠精神”,判断是非的标准就是法律,至于当事人的损失或可通过其他方式弥补,但对“是非标准”没有含糊。本案的判决无疑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个信号,即法律是鼓励、支持公民积极劝止社会不文明行为的,即使有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意外,只要行为人在劝止过程中没法律上过错,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全国法院都坚持这种“工匠精神”,不但能够达到“通过裁判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效果,而且也能真正地通过审判推动法治进步。

4 加速了控烟的进程。中国已经于2006年加入了《全球控烟框架公约》,虽然部分省、市已经出台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相关条例,而且今年也是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颁布的第20年,但该条例的宣传力量远远不够。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控烟立法进程,制定全国性的控烟、禁烟法律法规。另外,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学术研讨会于2017年11月25日在郑州召开,通过专家医生的介绍才深刻的意识到,原来吸烟是对人体健康是有很大影响的。

5、通过本案的诉讼,我还认识到新闻媒体在传播正能量的巨大作用,全国数十家新闻媒体关注这么一个微小的民事案件,进行了客观的报道和公正的评论,不但提高了公众对公共卫生的关注,而且还成功引起了“该不该劝”的热议,对重塑公众价值观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2024-01-18

我刚刚找律师朋友要来了此案的终审判决书,先补充一下题干涉及的新闻事实。

首先,此案的上诉人不是一审中被判补偿1.5万元的劝阻人杨先生,而是在电梯内吸烟吸烟,遭到杨先生劝阻之后病发去世的段先生的妻子田女士。

相反,杨先生认可一审判决,愿意补偿,而田女士在一审和二审中都诉求杨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326796元,丧葬费229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755.8元,以上共计400511.8元,并且要求杨先生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其次,田女士的上诉理由包括:1,事发后郑州市文化路派出所出警并对案发过程询问并制作了笔录,但一审法院未予调取,遗漏了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2,一审判决认定杨先生的行为与段先生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错误。段先生已近69岁高龄,若没有杨先生持续地大声呵斥、争吵,段先生也不至于心脏病发作猝死;3,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杨先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4,尊老爱幼、关爱老人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一审判决与中华民族传统相背离,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这些理由都被二审法院驳回,并且二审也就是终审判决还撤销了一审判决杨先生赔偿田女士1.5万元的结果。终审判决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该法第六条第一款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杨先生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要分析杨先生对段先生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先生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先生是否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结合案情分析认为,杨先生的劝阻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劝阻段先生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先生死亡的结果,两者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杨先生并不知道段先生有心脏病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因此,杨先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行为。

应该说,二审法院对此案在情、理、法三点的阐述,与此案一审判决曝出后,媒体和法律界的共识高度接近。当时,我也曾在头条问答评论此案,我认为段先生在电梯间吸烟,是他首先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人在并不知道且没有义务知道他患有心脏病的前提下,劝阻其抽烟,只要言语和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所造成的任何结果,都应该由段先生一人承担,因为并不是你有了心脏病,就可以随意抽烟熏人。况且,患心脏病的人应该戒烟才对,你自己都不对自己负责,还污染公共场所,出事了却责怪他人没有照顾你的病体,岂不是徒劳?

在二审判决后,我还持同样观点。最新的消息是,杨先生仍愿意“捐赠”死者家属一万余元,而死者家属目前情绪激动。

2024-01-18

谁死谁有理和稀泥式的判决,终于在舆论的冲击下纠正了!得感谢民众的关注!

23日,备受关注的男子电梯内劝阻吸烟后老人猝死案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杨律说法#一次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但谁死有谁理、谁弱谁有理式的执法和判决太多了,1.5万是小钱,但错误的判决引发道德滑坡比违法行为本身造成的危害还要大!感谢网民的关注,让这个案子二审回归了正途!这是大家的胜利!

电梯里劝“禁烟” 被劝者突发心脏病离世

2017年5月2日上午9点多,作为医生的杨先生 准备外出,从14层进入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正在抽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他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但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

医生称,自从他进入电梯后,老人手中的烟就一直点着。当时电梯内只有他们两个人,于是劝阻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我也是出于善意提醒,没有过激言语,更没有骂老人。但老人觉得我不尊重他,可能面子上挂不住,觉得我多管闲事,所以情绪比较激动。”之后,物业把两人劝离,杨君去取快递,返回路过物业办公室时,老人已心脏病发作离世。

根据视频,9时28分,在一层大厅里,老人的情绪显得更加激动,语速较快,且伴有肢体动作,但两人未发生肢体接触。9时43分时,两人到达小区大院内,随后有两三名物业工作人员对争执中的两人进行劝说。9时45分,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杨欢离开,而老人则被请进物业办公室休息。5分钟后,一名物业工作人员走出办公室打电话,9时53分,一辆急救车到达现场。

老人去世后后,家属将杨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先生未能预料到的,他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他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先生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一审判决出来,舆论哗然,公共场合吸烟是错误的行为,劝阻吸烟有有社会正义感的行为,正义者没有过激言论,仅仅因为被劝者自身道德素质较差、身体也问题突发疾病死亡,就要让正义者承担责任!这样的判决显然不是正义的!

1.5万元确实不多,但是问题不在钱上,而在理上,这样的判决会带来什么社会后果?还记得当年的南京彭宇案吗?“你没撞人你就不会扶”这样的判理的后果是“全社会的不敢扶”和一堆“你扶了我肯定是你撞了我”的事件!虽然后来有证据表示彭宇确实可能撞了老人,但你可以用证据来支持老太太,让彭宇担责,但绝不能用‘你没撞你就不会扶’的歪理让彭宇担责!

这个案子也是一样,我们的社会发展到这种程度,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人越来越多,敢担当的人越来越少,这样的人如果出现,法律应该保护,而不是打击。但如果按一审判决的思路,虽然钱不多,但相信今后社会上敢于管事儿的人会越来越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人会越来越多!

一审判决的法理错误非常明显,其引用的《侵权责任法》的赔偿原则,前提是二者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显然不构成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一审法官强行引用无非是谁死谁有理的和稀泥式判决思路!

还好,一审判决后有社会舆论的关注,有广大网民的关注,这都是力量,最终二审改判了,正义虽然迟到,但总还不算太晚!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2024-01-18

事情经过

1、2017年5月2日,段某某与杨先生先后进入同一电梯,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作为医生的杨先生对其进行劝阻,两人发生言语上的争执。电梯到达一楼后,两人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杨先生离开,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段某某的家属田女士为此起诉至法院,向杨先生索赔40余万元。

2、一审法院认为杨先生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先生对田女士补偿1.5万元。

一审判决后,田女士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杨先生并未上诉。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杨先生对田女士补偿1.5万元错误并予以纠正,并判令所有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事实,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杨先生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满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四个条件。

在该案中,杨先生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行为是合理的,不具备违法性。在整个过程中,杨先生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两人并无肢体上的冲突。

其次,杨先生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的死亡,段某某的死亡是其自身患有心脏病,在未能控制好情绪的情况下而突发心脏病所致。

所以,杨先生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杨先生是否应当对田女士进行补偿

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对田女士进行补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双方都没有过错。但在本案中,杨先生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不排除段某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适用公平原则是不合理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但本案杨先生并未上诉,二审法院却对补偿责任予以纠正。原因是二审法院认为如依照一审判决,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民法原则相违背,不利于社会良好环境的创建。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对一审判决中的“杨先生对田女士补偿1.5万元”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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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今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2017年5月,家里有孕妇和孩子的杨欢(化名)医生,在小区电梯内劝阻一名老人吸烟时,双方引发争执,随后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事后,老人家属将杨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欢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酌定杨欢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电梯内吸烟,一方面存在着安全隐患,容易引起火灾;另一方面违反社会公德和相关规定,《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就规定了,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因此,杨欢是在积极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监督权利,而单纯的劝阻行为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

如果要认定杨欢的劝阻行为和老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证明其劝阻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即杨欢在劝阻过程中采取不适当的行为,例如进行人身攻击、辱骂,或是发生肢体冲突等,就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公布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杨欢和老人没有肢体接触,但有较长时间的语言争执,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杨欢有无存在明显的语言上的攻击、侮辱,造成老人心理及身体不适,且此行为是否是诱发老人心脏病的主要原因,都是家属方需要举证证明的。

二审依法改判 是纠正“滥用”公平原则

一审法院判决杨欢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看似是依据公平原则对双方“各打二十大板”,却有“滥用”公平原则之嫌。

适用“公平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发生,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现实中,公平原则却常常被用来平息事态,缓和矛盾,即使一方确实不存在过错,但基于舆论或是为安慰死者家属,法院还是会要求无过错方“出点血”来安抚对方情绪。

这样的“公平原则”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公平责任的实质是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的一种责任。老人在公共场所吸烟,本应制止。被劝解后觉得没面子,进而情绪激动心脏病复发导致死亡,这样的结果就应该自己承担。

法律的价值在于评判是非,对人们的行为作出指引,如果法院“滥用”公平原则,将对那些有社会责任心,敢于对不文明行为说“不”的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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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一审判决:

冯清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冯清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冯清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冯清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林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

二审判决:

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个人评价:二审判决起到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

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但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杨林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这个是基于解决问题的思路。

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君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民的权力,是在做一个好事,对于老人突发心脏疾病致死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得到。制止在电梯吸烟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是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好的判决书具有社会导向作用,具有社会价值观普及作用,判决可能影响着他们每一个人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

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了创制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和愿望。社会公众均在在劝烟者一方,这个就是社会普遍价值观的表现。

2024-01-18

大快人心,在公共场合吸烟,危害自己同时,更是危害别人。劝烟人人有责。如果因为这个行为,而被法律判决为赔偿的话,那真是对正义的行为的一次严重的打击了。弘扬正义的行为,也是法律的一部分吧。

1,作为医生的杨君深知抽二手烟的危害,在医院他常劝阻病人,在公共场合,有朋友在密闭空间抽烟,他也会劝上几句,尤其是妻子怀孕后。

2,今年5月2日上午9点多,杨君准备外出,从14层进入电梯后,发现一名老人正在抽烟,电梯内烟味很浓,出于职业敏感,他劝老人不要在电梯内抽烟。

3,物业把两人劝离,杨君去取快递,返回路过物业办公室时,老人已心脏病发作离世。

4,家属认为,杨君无故与冯清发生争执,又大声呵斥,导致其心脏病发作,应对家人作出赔偿。随后,杨君被冯清家属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追究共计40万余元民事赔偿。

5,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冯清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冯清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冯清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冯清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君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

6,杨君认为老人突然离世,他也很难过,即便家属不索赔,他发自内心也想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这个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不是赔偿。“我认为这件事情我没有过错!“

7,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记者从当事人劝阻吸烟者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据(2017)豫01民终14848号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8,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杨君在自己所处的环境遭到污染后积极行使了自己作为公民的监督权利,这种行为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反倒是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任情绪激动,将本来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酿成了悲剧。十分有力的回击,太好了。

十分合理的判罚,给法院的行为,点赞,不能因为老人去世了,就得让对方付出赔偿,这实在不是公平公正的做法。这件案件的判罚,是不是也可以给一些交通事故案子做参考呢?很多案例完全由于人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最终都是由机动车司机收到不公平的惩罚。

遵守法律法规是基本的行为准则,在公共场所不影响他人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违背法律又违反道德的行为,是必须不能收到支持的。这不由得让我想起了,我们同层邻居,每天早上在楼梯口抽烟,整个楼道被搞得乌烟瘴气,你说这种人,不知道抽烟有害健康吗?不知道,他nnd为什么不在自己家里抽,要跑楼梯口去抽。最终在物业的强制执行下,终于消停了。

公德心是每个人都不能缺少的,否则世界都会一片混沌。真心为此次判决点赞,让那些没有公德心的行为,受到严厉的唾弃。


更多精彩,敬请关注,“莽哥说事”

2024-01-18

幸好这次电梯监控没有坏,不然杨先生也就说不清了。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也算是给大家树立了一个良好的社会价值取向,真正能够引导舆论,回复众人的质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杨某的行为系正当劝阻

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公民个人,在满足自己吸烟欲望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身体权以及健康权。公民的身体权及健康权应当比吸烟的欲望即心理的满足更值得尊重和保护。

因此在公共场所内,杨某认为段某某吸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可以行使自力救济的权利,及时劝阻吸烟者。

而且吸烟者的吸烟行为是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特别规定,我们应当保持空气的清新健康,不得因自己的行为损害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

本案中,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双方仅有语言上的争执,并没有肢体接触,而且在物业工作人员的介入和劝阻之下,杨某随即离开。整个过程当中杨某并没有任何不当或过度的劝阻行为。

二、段某某的死亡与杨某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段某某的心脏病在此次争执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同时段某某还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段某某对于自己的心脏病肯定是明知的。

其次,段某某的心脏病发作时,杨某并不在现场,当时杨某已经离开现场一段时间。

最后,虽然从时间上来看,这次心脏病发作是在与杨某争吵之后,这只是时间上的前后关系,并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中涉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了作用,不论这种作用是大还是小,也不论这种作用是根本性的还是非根本性的,是主要的还是次要的,是正常的还是非正常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就为有因果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仅以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已足,无必要确定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存在。

因此可以认为,段某某的死亡与杨某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本案不适用公平原则由杨某对段某某家属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由上分析,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心脏病突发死亡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上述法条使用的前提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上述法条在本案中不适用。即杨某不需要对段某某家属进行补偿。

四、启示

1、通过本案,也是给广大社会民众普及了一下补偿与赔偿的区别。

补偿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而做的填补性规定,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对承担补偿责任的个体并不进行否定性评价,通俗点说就是你没做错,但是为了公平,多少给人家受害人补偿点。

  而赔偿则是法律为了惩罚责任人而进行的惩罚性规定,目的不仅是填补受害人损失,更侧重惩罚责任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体进行否定性评价。通俗点讲,就是你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通过要求你赔偿,让你以后不敢再犯。

  赔偿责任比补偿责任更重。补偿责任小于等于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往往超过受害人的损失。

2、对于正义之事,该做的应当坚持做。即使暂时的判决错误,终将会迎来黎明的曙光。

3、本案的判决书不仅是写给当事双方看的,更是给社会大众看的,希望能够建立良好的社会导向。

备受大家关注的男子“电梯内劝阻吸烟后老人猝死”一案二审公开宣判,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也被纠正,两次审理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

新闻背景

半年前,河南一小区内杨先生在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引发争执,熟料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老人家属向杨先生家属索赔40万元。

一审判决认捐不认陪!

2017年9月4日,一审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虽然老人在电梯内吸烟,导致和杨先生发生争执,随后的心脏病病发猝死,杨先生根本不可能预料到,所以老人的死亡和杨先生没有因果关系,是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君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

刘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纯属“和稀泥”,死者老人由于在电梯内吸烟,已经违反了公共场所(电梯内)禁止吸烟的相关规定,杨先生的行为是责令停止法法行为,正当行为,何错之有?并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双方均无过错”的相关规定。

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二审为何改判?

此案属于生命权纠纷,杨先生劝阻老人吸烟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的劝阻行为,杨先生的劝阻行为也不会造成老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先生也没有侵害老人生命权的故意或者过失,杨先生对老人的死亡并没有预见的可能,并没有过错,综合以上,杨先生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案子告诉大家,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应该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郑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也表明,对于这种正当合法的行为,人民法院也会保护并支持。

2024-01-18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劝烟者无责,不用赔钱,你怎么看?

这个判决很好很合理,具有教育、导向的正面意义,值得点赞。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

1:吸烟有害健康,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成社会共识。这些年,关于禁烟的意识明显提高,尤其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措施也多了起来,有的地方甚至颁布地方法规、规章等。

有些人自己吸烟成瘾也就罢了,然而在公共场所也不管不顾,发生在餐馆、茶馆、电梯内的吸烟时有发生,而且还对劝阻吸烟的人进行打骂。据报道,2016年,上海某餐厅经理当众吸烟遭投诉,却辱骂身怀六甲的客人;河北廊坊一名带着孩子的母亲,在电梯内劝阻男子吸烟,反遭暴打近半分钟。

大约在半年前,杨君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君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从而引发全国舆论关注。

2:公共场所禁烟是一种法律信仰与权利。对于规则、法律的信仰,应是每个人的追求,不能认为吸烟是个人的事,事实上已经及危害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所以法律、法规才有明确的规定,到处张贴的禁止吸烟标识,就是在提醒大家。而且大家的提醒、劝阻,也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职责。

所以,当有人劝阻你吸烟时,实际上是他的职责与权利,你不要认为他多管闲事,毕竟这威胁到他的健康,尤其是小孩、孕妇、老人等等。

3:法律就应该明明白白,不能和稀泥。这个判决正是贯彻了这一原则,一审时还提出杨君要补偿1.5万元,就是不对的,就是在和稀泥,想要玩两边平衡,结果谁都不会买帐,死者家属觉得钱补少了,与他们的40万要求远远不够,而杨君也不服气,没有错凭什么要赔,尤其是社会舆论更不会买帐,觉得这赔得完全没有道理,岂不是颠覆人们对于正义、法律、规则的敬畏。

正如当事人杨君自己所说,老人突然离世,他也很难过,即便家属不索赔,他发自内心也想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这个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不是赔偿。“我认为这件事情我没有过错!”

的确,按照法律规定,是错的就是错,是对的就是对的,法律就是明辨是非,不能似对似错,这样只会助长一些恶意索赔或闹事事件的发生。

就本案的情节来说,一是杨君的劝阻行为没有错;二是老人的去世,应是与其自身的疾病有关,并非杨君所致,也非杨君可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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