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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规被撞死,判定行人全责,无责任方完全不用赔,你怎么看?

就因为自己开车多,见到的事故多,所以自己下车了做行人更注意安全,过马路一点都不含糊,左看右看,确定安全后快速通过,不要在马路上逗留,靠边也不行。因为首先自己都不把自己的生命当回事,自己都不尊重自己,你还指望谁尊重你?别说什么生命只有一次什么的,车可以修。前提是自己要尊重自己的生命,不能指望别人替你尊重。其次不要指望自己违规或者疏忽的时候,对方车子都可以停下来。不是所有的车刹车都好,也不是所有的驾驶员反应都快,不要把自己的安全指望别人。即使自己走斑马线,等红绿灯,也要随时注意安全,不把自己的生命交到别人手里,因为鬼才知道准备通行的车里有没有把刹车当油门的新手,心理素质不好的司机等?这才是对自己生命的尊重。
2020-03-24
行人,非机动车明明知道闯红灯,逆行,骑行机动车道,横穿马路是违法行为,还故意为之,这是不是属于碰瓷行为,自相矛盾的法律条款居然还实施了那么多年,到底谁是弱势群体,让别人为违法者的行为买单,居然还说的那么理直气壮,以人为本,法律面前就要人人平等,没有弱势一说,这条法律不是警示这些人要遵纪守法,而是助长了这些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因为他们很懂法律,知道机动车撞了他们不管是谁的责任都是要赔钱的
2020-03-24
此条款有两个蔽端!其一是按路权化分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应各行其道!这样就能最大化的减少机动车和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概律,问题是绝大多数是行人和非机动车侵犯了机动车的路机,明知故犯,这就有了发生事故的故意!二是事故造成损失的百分之十无界定标惟,往往是弱势一方狮子大张口,而法院又以保护弱者的名义判决,这就造成了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肆无忌惮的违法!所以建议此条款改为行人和非机动车侵犯机动车路权造成事故,机动车应免责!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有足够的散畏之心!而机动车侵犯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路权造成事故的,应让机动车驾驶员倾家荡产,甚至执行死刑,让驾驶员也有足够的敬畏之心!只有这样,才熊极大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国家也可以节约大大量的资源,如交警,救护,消防,保险,医疗等等!
2020-03-24
对于这样规定的意义中的第一条,对行人人身权的加大保护,对于应当加强保护我觉得不反对,毕竟性命至上,但是对于有明显的交通信号指示,或有交警指挥的情况下,行人的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其实可以认定他放弃了这第一条的权利,因为违法本身就削减了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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