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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为公诉方时应不应该追求胜诉率?

检察院作为公诉方时应不应该追求胜诉率?
2022-04-06

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是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监督法院依法公平、公正裁决,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使有罪的人被依法惩罚,无罪的人不被法律追究!不能认为嫌疑人不被法律追究就是败诉,嫌疑人被法律追究就是胜做,片面追求所谓胜诉率!

2022-04-06

这种提法不十分准确。

胜诉与败诉通常是在民商案件中,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来判断是否胜诉。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就是胜诉,反之就是败诉。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行使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的权力。其权力的行使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并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是分工合作关系,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只要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就会得到法院认可。

2022-04-06

我是@小状碎碎念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回答另外两个问题。

一是检察院到底是干嘛的?二是检察院提起公诉为的是什么?

检察院是干嘛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①侦查权

检察院对下列案件行使侦查权:

⑴ 贪污贿赂类犯罪,比如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类犯罪,比如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比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②批捕权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如果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的,需要经过检察院批准。

如果是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决定逮捕。

③公诉权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者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④公益诉讼权

(1)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⑤法律监督权

主要包括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看守所或者监狱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监督等。

检察院为什么要提起公诉

我们前面已经说了,检察院的职权之一就是公诉权。

那么,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会提起公诉呢?

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向法院提起公诉。

也就是说,凡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然是检察院认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了罪,而且犯罪事实已经查清,需要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从这个角度来说,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目的实际上和刑法的目的一样,一是要惩罚犯罪,二是期望通过惩罚犯罪来预防犯罪。

因此,检察院提起公诉,自然希望法院能够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也就是希望能够实现题主所说的“胜诉”,追求胜诉是检察院的职能使然,换句话说,检察院提起公诉应该追求“胜诉”。

检察院不能一味追求“胜诉”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之下,并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就意味着被告人犯了罪,法院就应当判处被告人有罪。

相对于检察院的控方地位,法院处于中立的地位,她应当兼顾控方和辩方的证据,如果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存在“非法证据”,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此外,检察院除了行使公诉权外,还行使法律监督权,这就意味着,检察院不能为了追求所谓“胜诉”,就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证据一律采信,而应当对证据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和认定,也不能为了追求“胜诉”,纵容法院庭审过程的违法。

当然,检察院对于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交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应当依法移送给法院,不能为了“胜诉”,对这类证据视而不见。

总之,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应当是做饭、端饭和吃饭的关系,不好的饭就不应当端上桌,端上桌的饭也不能强迫他人一定的吃下去。

综上所述,我的观点是,检察院应该追求胜诉,因为这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要求,是实体正义的要求,但不能一味追求胜诉,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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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现实层面,检察院都应当追求胜诉率。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会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通常做出三种决定:一、如果认为无犯罪事实或不涉嫌犯罪的,则会做出不起诉决定;二、如果认为可能有犯罪事实但证据不足的,则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且证据充分的,则会做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只有他们认为犯罪事实成立、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会做出公诉决定。一旦做出公诉决定,那么意味着他们是很有把握的。所以,这一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追求胜诉率,如果败诉率过高的话,就应当对他们追责。

道理很简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是儿戏,将会严重影响他们的个人名誉和人身权益。如果折腾半天,人家又不构成犯罪,这又如何体现司法公正呢?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胜诉率也是作为检察机关的考核标准之一的。

2022-04-06

当然需要。公权力行使得准确。

2022-04-06

不应该追求胜诉率,应该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诉,让法律的天平始终彰显公平、公正、正义。

2022-04-06

公诉人是代表国家的一个机构,其职责是让法律得以伸张。公诉人是指不用当事人而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直接提起诉讼,在中国主要由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人员来担任,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担任诉讼的人,就是公诉人。

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进一步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公诉人还肩负着监督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能否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也就是说能否通过支持公诉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使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树立人民检察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信。

追求胜诉率就从根本上违反了实事求是的法律原则,因为从检察官内心在书写起诉书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任意定性的倾向!

追求胜诉率是对公诉人的绩效考核的手段,目的是追求司法公正。脱离司法公正谈绩效是片面的,也是有害。

应当。

检察院作为公诉方代表国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既然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那么说明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应当胜诉。

如果结果败诉,那么说明检察院前期工作不到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因为检察院的工作失误而没有被追究。

由于案发现场不可能完全重现,冤假错案不可能完全避免,从尊重客观规律的角度,胜诉率100%无法实现,但是检察院应当在允许一定容错率的情况下,最大限度追求胜诉率。

2022-04-06

你好,对检察院来说,没有胜诉率这一说法,只有有罪和无罪的区别。法院判处被告人有罪,可以说是“检察院胜诉”了,但是对检察院来说并没有什么好处,因为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并不是靠胜诉来获取经济利益的。

司法机关追求的是客观公正,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如果追究所谓的胜诉,难免产生冤假错案,可能把一些本来无罪的人强行往有罪的方向上套,或者把一些本来很轻微的,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硬是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从理论上说,检察院如果已经起诉的案件,至少从承办人的角度表明检察院认为他构成犯罪,应当追究责任,在诉讼中当然检察院会倾向于维护自己方的意见,这是必然的,就像律师会倾向于当事人无罪或者罪轻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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