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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每亩补偿多少钱?

农村土地征收每亩补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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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农村士地征收每亩补偿多少钱?

我国农村分为三个区域。

一、市郊农村。靠近城市郊区的农村,因城市扩大建设,这里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最高。

二、城乡结合部农村士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最高。10年皖南某地造电厂,要征收这里的一个村,上千亩土地和荒山,还有房屋,土地每亩补偿三万多元,荒山补偿每亩也有一万多元,房屋折迁每平方也有三千多元,这里的农民有的大户人家得到了二百万元补偿,中小户人家也有一百万到五十万的补偿 ,昔日穷山村变成了金凤凰。

三、贫困山区农村征收土地,每亩补偿三千元到五千元之间,房屋拆迁每平方补偿一千多元,有的分配安置房。

各省出台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每个省有市郊农村、城乡结合部农村,还有山区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金款有许多条款,征收士地房屋补偿完全不一样。

(下图数据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方法,由当地县市土地征收部门确定)。

2022-02-10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一直以来都是有地农民关心的大事,毕竟这是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各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并不是统一的,具体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当地会公开发布的。

在我们这里发布的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我看了下,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土地类别,补偿标准也都不同,如下图:

就拿征收一般耕地来说,同样都是耕地,处在不同的区域,补偿标准也都不同,一类区域补偿标准最后,二类区域次之,三类区域最低,差别还是很大的,这也就有可能会导致在同一地区,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标准是不同的,像我们这里就有这种情况。

土地类别有九种,分别为:一般耕地、设施菜地、坡地、园地、精养鱼塘、林地、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经济林,这九种土地类别又划分为三个区域,处在不同的区域补偿标准也不同。

在这九种土地类别中,耕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最高,经济林及用材林的补偿标准最低。经济林及用材林,就是我们日常说的自留山。

当然,以上只是我们这里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仅供参考,自己所在地在哪,具体的补偿标准,还以所在地发布的信息为准。

其实,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越发达的地区越高,发展水平低的地区相对来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些。

2022-02-10

庆双与三农同行】农村土地征收每亩补偿多少钱?──各省标准不同。详情请看下文。

♦土地征收的含义是什么?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到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

国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征收土地,国家征收土地有一定的限制,即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可以征收土地。

什么是农村的土地?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是被政府相关部门登记确认的土地。

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征收土地每亩补助多少钱?

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耕地)用于一般建设的,其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是:按照此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至于具体多少倍,则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予以确定。其计算的公式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欢迎留言,欢迎交流,结缘三农】

您好,农村土地的补偿数额由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计算,在未得到当地政府下发的相应文件时,无法给您准确的数额。一般来说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通知指出,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查处非法逼迁、行政强拆等行为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022-02-10

大家好,我是阿虹。

农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没有统一标准的,哪怕是同一个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也不一样。要看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还有征地用途等等。我们村所属的乡镇是少数民族乡,经济发展一般。像我们的这边的征地有几种情况,一是如果征地用来修桥铺路的话,那么做路搭桥所征占的土地都是无偿的,我们群众也是很支持的,毕竟要致富先修路嘛!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屯里要建公共设施,比如要盖文化活动室篮球场等等,这种情况的话呢是看屯里面群众大会的决定,有些屯呢征地也是无偿的,有些屯呢就是屯里村民一起集资去补偿给失地的邻居,不过这个补偿也是比较少的,都是为了大家好,没想过拿这点土地赚钱。


第三种情况如果是村委的公益事业征地的 话,比如前年我们村委的旧小学被定位地质灾害点需要搬迁,新址在独山屯那边,要占独山屯村民的土地,乡政府按照一般的土地征收标准大概是一亩三万多块钱,如果村民及时腾出土地的话还有奖励,征占费加奖励金一共一亩大概是5.5万左右。像这种整个村委的公益事业村民还是很支持的,现在我们村新小学已经差不多盖好了,下学期估计就能使用了。

第四种情况呢如果是政府征地拿来商用,比如要做园区或者盖商品房等等,那么这个土地征占费用就要具体商量了。

以上是我的回答,上面的都是我们村具体碰到的土地征收的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评论打那么多字一看就是百度搜的,我来讲讲我们村的真实案例。现在收土地的一般都是建筑商比较多,价格在13万每亩左右,最近被炒到20了。一旦涨起来很难降下去。国家收的话给的很少前几年高速占地每亩几万,当然也有租借的,每年按照定额产量给钱,大概是1200斤小麦市价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应按照当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每亩土地的补偿款金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因此如果想要了解当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可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网站或者自然资源部门网站查询。

同时,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当保证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样能够尽量使土地补偿款与征收时的土地价值相当,因此被征收人也不用过于担心补偿款的标准不符合征收时的实际情况。

2022-02-10

农村征收每亩补偿多少钱?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这个要看每个省份而议,分水田和地而言,我们那里大概2万多一点,到农民手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而且,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来定。

北京延庆的土地补偿标准是每亩10万元;天津市的价格只有每亩2.9万元;

山西太原小店区的标准为181636元/亩;河北石家庄的为67038/亩;

辽宁沈河的土地补偿标准高达45万/亩;安徽马鞍山却只有55600元/亩;

除此之外,有些地区还有分类,比如说湖南长沙就是分三个区片的:一类区片65000元/亩;二类区片59000元/亩;三类区片53000元/亩,但是福建厦门的一类区片为15.5万元/亩;二类区片为12.5万元/亩;三类区片10.7万元/亩。

看到以上这些数据,可能不少人很诧异,为什么同样是土地征收,为什么差别会这么大呢?这个就是根据每个城市的土地价格等因素来综合考虑,所以具体是怎么补偿的,还得看自己所在地区的政策,不能一概而论。

这里也提醒各位,以后看到一些政策补偿或补贴标准不要直接放到自己所以地方,觉得不是这么价格,其实国家政策放上的只是区间,不是标准。

土地征收主要有

国家征收和开发商征收

  • 国家征收,一般用于公共建设,像铁路公路之类的,价格不会太高。一般都是按三年的平均产值的10倍计算,一般大概也就3万出头,适当的补偿些青苗费等等
  • 开发商征收,一般都是用于开发房地产,建设工厂,价格就不确定了。要根据当地的地理位置,土地价格进行判定。不过肯定比国家给的要多,这个就看具体怎么谈的。

再有土地也是分个三六九等的。

水田,旱地,林地,荒坡,石滩。

水田价格最高,依次是旱地,林地,荒坡,石滩。

水田在我们这里一亩地卖给企业现在是三万二左右。

旱地是二万五左右。

林地一万八左右,不包括树木之类的。

荒坡和石滩也就一万左右。

在具体就要慢慢谈的,没有固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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