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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顶替,起诉并索赔183万,吴起县法院一审驳回,你怎么看?

我认为:黄登科明知父亲为他买学历,在多年的工作和党员生活中故意隐瞞,是过错中的故意行为,应负民事责任,二黄登科明知买的学历是杨登科的,而不是杨登科父亲的,买卖会造成对杨登科的伤害,明知对他人会造成伤害,而继续坚持过错行为,故应负民亊责任。开除黄登科的职务和党籍是对他隐瞒过错,欺骗组织的单位行政处惩,与对杨登科的侵害需得赔偿无关。三如黄登科不是因买了杨的学历,考取工作的起码资格都不具备,因此,黄的工作与买杨的学历相关。四黄登科多年之后己登上基层领导岗位,并改回名字,是知道欺骗中的故意坚持过错,己触犯刑律,法庭应根据事实及伤害后果慎重裁决。
王敏 - 执业证号:11101200311699187
2020-03-10
谁是侵权行为人?第一,杨父参与非法交易学籍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使参与,被侵权人杨登科没过错。父亲的行为不能让儿子承担后果。第二,黄对侵权行为是明知的,且主动积极实施,应承担侵权责任。三,行政部门的查处,不影响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四,侵权行为已成为事,产生了侵权结果,且没有超诉讼时效。综上,法院驳回起诉不妥,建议上诉。
2020-03-10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黄登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杨登科的姓名权,黄登科是否应当赔偿杨登科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查,杨登科被侵权是黄父与杨父非法买卖学籍档案形成的,因而侵害的并非杨登科的合法利益;——意思是你爹要是把你卖了,侵犯的不是你的合法权益,你得认!
2020-03-10
结合事件回顾的1999年和2005年,可以看到,杨登科的学籍档案被冒用了,但他还能用自己的学籍档案复读,可能是他复读的学籍档案没变,但黄家帮他把学籍号改了,他是以新的学籍号去上大专的,身份证等档案没变,才导致毕业后去县里,被告知"杨登科"已工作了。2018年,杨登科起诉。这里有个疑点,为什么杨登科当时没有追问我刚毕业,谁说我参加工作了啊?而且这10多年都没有问,直到2018年才起诉?结合法院判决的,杨登科的父亲收了3000块钱,把他的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卖了,应该是杨登科也是知情的,1999年的3000元可是很多钱的,我那时在深圳打工,财务主管,也才3000元工资,何况内地。所以,这样看事情就理清了。不给杨登科赔偿也是站的住脚的。但是,法院的判决有问题,黄冒名顶替,被开除公职,这是黄应得的罪名。而涉及与杨登科的民事赔偿,因为当时是双方交易的,因此不涉及到利益问题,黄家不赔偿是对的。但措辞有问题。该如何措辞,真想不好,因为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法官不应该出具这样有漏洞的判决书。至于当初帮黄家冒名并帮杨登科办理复读手续相关部门和人员,倒应该赔偿。
2020-03-10
杨登科即然有大专文凭为什找不到工作呢?全国那么多工厂丶企事业单位没有立足之地?农民工都找得到饭吃,我看他书白读了。如果杨登科不服气可聘高级律师再打官司至到家财散尽为止。钱耗尽了你又没有在政府部门实际工作能凭一强中专通知书赢回一官半职或后期养老金?做梦吧!律师巴不得你上诉:它会告诉你先交钱案子慢慢来。
2020-03-10
明显存在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不因买卖就能说冒用姓名不存在,也就是说买卖本身不合法,那当然冒用肯定不合法,因此肯定100%的存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因为冒用姓名被告也才能有上学的机会,且用冒用的姓名去报考后被告才有机会考上工作岗位,因此冒用姓名与考上工作肯定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明目张胆,这个法官胆子确实大。
2020-03-10
除了第一条,第二三条还是对的,相应的,最后的判决也是有问题的。第一条,双方买卖的并非是学籍,而是录取资格,同时冒用姓名及相应的档案。因此侵犯了杨登科被农校录取的权利,杨登科的经济索赔应完全基于此。学籍由学校和主观部门管理,买卖的主体只能是他们,两个普通公民无法买卖,只能说冒名顶替,并欺诈招录学校,主管部门。黄在冒名后所取得的利益,不能由杨继受。
2020-03-10
从判决上来看法院侧重杨的过错,黄的过错只是侵犯姓名权现在改回即可,至于损失和过错没关系。试问黄是如何得到杨的资料,如何证明给予杨3000元,教育部门监管是否到位,买办结局。其实冒充学籍和冒充军籍何其类似,但是前一段冒充军籍的调查似乎至今也没有给社会大众一个明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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