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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狗主人驾车追赶偷狗贼不慎将其撞死,律师认为难构成正当防卫,你怎么看?

扬州狗主人驾车追赶偷狗贼不慎将其撞死,律师认为难构成正当防卫,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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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这个明摆着属于正当防卫,偷狗贼用弓弩射杀的毒针,其毒性十分剧烈,前不久不是有一孕妇被偷狗贼误射致死了吗?

在本次案件中,狗主人因为驾车追赶偷狗贼,在快要追上的时候,偷狗贼拿出了弓弩,并向狗主人瞄准,已经对狗主人构成了生命威胁,狗主人为求自保,情急之中,误踩油门当剎车,直接将偷狗贼撞死,只能算得上正当防卫中出现的意外,不存在过失杀人。

针对目前日益猖獗的偷狗贼,我们不应给予太多的同情,偷狗贼不但祸害社会,还危害着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就在前几年,一偷狗贼夜间偷狗,被主人发现并抓到,意想不到的是偷狗贼突然从腰间拔出一根短钢棍,朝狗主人头上猛地一击,狗主人当场倒地,而偷狗贼趁机驾车逃离了现场,至今仍没有抓获。狗主人当时一直昏迷不醒,血流满地,后来被送进了省城大医院,颅骨骨折,颅内淤血凝聚,用费好几万元,总算保不了性命。

这就是偷狗贼的凶残,谁还敢去同情和宽容?在本案中,偷狗贼使用的毒针,更加能够造成对生命的危害,更大程度上将祸及社会与家庭。我们没有理由去为偷狗贼鸣不平,没有资格去怀疑和指责狗主人?狗主人除了正当防卫,难道还要乱扣其它的罪名?偷狗贼是死有余辜的。

2024-01-18

本案的重点:潘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的重点事实之一,潘某所述,追了一段路后,眼看追上了,对方调头骂人,还拿出射狗的枪瞄准他。当时他因为慌乱,把油门当成了刹车,这才撞倒了对方。

这个对于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无限防卫是有特殊的规定,仅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本案的毒狗针的属性是至关重要,是具有普通麻醉的效果,还是会有致命的毒害,尚不清楚,如果所述事实且具有致命性,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的重点:潘某是否构成犯罪

因为现在更具体的案件情况没有调查披露,但就本案来说,还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将直接影响、改变案件的性质,将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等等各种情况。

1、故意伤害罪:

若车主故意用车去撞小偷,则涉嫌故意伤害;

2、过失致人死亡罪:

若只是为逼停小偷,主观上并不想把其撞伤撞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3、交通肇事罪:

若是车主只是想一直驾车跟随,在追随过程中不慎发生碰撞,则应该按照交通肇事行为进行处理,并适当减轻处罚;

性质不同将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偷狗者固然可恨,但是作为主人,在维权时也应要注意适度适量。或许很多人会举得偷狗者恶有恶报,但是现在确实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过是否构成犯罪还得根据案件的进一步调查结果来定。

不知道大家是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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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狗主人如果在驾车追赶逃跑过程中的偷狗贼将其撞死,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紧迫性”要件,不构成 正当防卫。

同时,狗主人宦大潮在主观上 对驾车撞上偷狗贼为过失驾车操作所致,并非故意实施而为,因此也不符合 正当防卫实施人主观方面上应对所实施“防卫”明知,为主观故意这一要件。

——正当防卫者应对其所实施防卫行为明知、故意而为。

,通过事主宦大潮对于事件的具体陈述,律师认为:他是在快要追上偷狗贼见偷狗贼回头骂他,并拿出射狗枪向他瞄试图威胁逼退他,他因产生紧张慌乱心理,驾车中操作失误,错将刹车踩成油门才导致撞上偷狗贼的表述,按事主宦大潮这一表述,其本人在主观上 虽并不存在 要驾车撞向偷狗贼的“防卫”故意,但对于“撞上偷狗贼”在主观上是过失的状态,因此本案有可能宦大潮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律师意见】

1、事件性质为意外事件,宦大潮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宦大潮行为如果如其所述的,在追赶时偷狗贼回头骂他并掏出射狗枪瞄向他,正在这时宦因慌乱错踩油门撞上偷狗贼致其死亡,偷狗贼性质有可能变为转化型抢劫罪,对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公民无论采取任何防卫措施都不为过,更何况宦大潮追赶中被瞄枪威胁瞬间因惊慌操纵不当驾车撞上偷狗贼造成其死亡,因此,该案性质为意外事件,宦大潮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律师同样认为 宦大潮此种行为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宦大潮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均应要求偷狗贼回头瞄枪威胁宦大潮已经结束,偷狗贼回过头驾驶摩托车向前行驶过程中,宦大潮继续追赶, 宦大潮因心理紧张错踩油门撞上偷狗贼,并且宦大潮的驾驶过错行为对偷狗贼的死亡需要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

3、如果 宦大潮在偷狗贼已恢复正常驾驶状态驾驶中撞死偷狗贼,宦大潮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为:同等及同等以下责任的,则本律师认为:宦大潮因对造成偷狗贼死亡承担责任较小,其不够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不构成上述两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仅为普通交通事故民事案件,涉及交通事故民事赔偿。

因此,对于较为关键的第二种情况,判断宦大潮是否担刑责及承担刑责的大小,需要看当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宦大潮承担刑责与否即要依据以上的表述。

【律师个人倾向判断】:如果宦大潮驾车撞人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即偷狗贼已恢复正常驾驶状态在向前驾驶逃窜中被撞身亡的,宦大潮被当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包括)以上责任的

宦大潮承担 交通肇事罪 的可能比较大,但在量刑时需要考量案件重要相关事实与情节对宦大潮作出从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宦大潮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法律依据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 正当防卫就要判断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是否具有“防卫紧迫性”。

而判断“防卫紧迫性”,实际上是要搞清楚“防卫时机”的概念——

即 把握在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防卫的时机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只有在行为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主动)采取防卫、制止措施,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刑事上 应不负刑事责任,或免除刑事处罚,再或减轻刑事处罚。

行为人符合“防卫紧迫性”标准,只有在“防卫”过当造成严重后果情况下,才会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本案因为偷狗贼已处于逃跑过程中,在偷狗贼骑行摩托车急忙逃窜的过程中,其盗窃违法侵害已结束(未正在进行),因实施掏射狗枪瞄追赶者宦大潮致宦产生紧张心理而致其驾车失误撞上偷狗贼驾驶的摩托车(宦大潮陈述)因此狗主的行为不符合“防卫紧迫性”及正当防卫主观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狗主人的行为有可能被定性为意外事件不构成刑事责任,或者交通事故民事普通案件,或者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犯罪。

2024-01-18

杨州狗主驾车追赶偷狗恶贼(携带有毒针凶器),成功地将其撞死。粗一浏览,觉得盗狗嫌疑人该死,但是仔细反复查看了案情以及媒体报道后,我认为这个案件有疑点。

一是狗主人取得了大众许多人赞赏,恶贼当惩,(至于是否击毙另当别论),二是盗狗者带有凶器作业,是否已经威胁到当事人的生命。有没有合理避让的空间。三是车主即狗主人明知追赶凶犯有危险,为什么不报警,除了撞死凶犯,(一说误踩油门)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在这起案件中民众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认识至关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健全完善,加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己经超过了事件本身,全国有不少司法实践,面对社会突发事件,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坚持第一时间,报备公安部门并争取由公安部门直接参入,非到万不得已的情况,才能实施打击。

这个案件怎么判,说白了是公安部门,法院的责任所在,我们没有必要大费周章瞎折腾。

2024-01-18

看社会,评事理,实事求是。【涵语荟萃】为您客观解答社会问题。


近日,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长生村发生了一起案件,偷狗贼罗某在偷范某的狗时被范某发现,于是驾车追赶,罗某不但不加以收敛,且用毒弩射杀范某,导致范某驾驶的面包车操作不当,当场给罗某撞死。

个人认为,此起事件应按两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罗某偷狗是一种为人们所不耻的偷盗行为,失主为了减少损失,驾车予以追回无可厚非。

罗某在此时应终止偷盗行为,还狗于失主,如此,便不存在后面发生的事情。但是,罗某非但不愿将狗还回失主范某,而且还变本加厉的使用带有毒针的弓弩来射杀范,其行为相当恶劣,并让范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造成范某在驾驶当中车辆失控,从而引发了交通事故。



其次,此事不存在“正当防卫”,因为,范某只是本能的逃避罗某的射击,根本无从“防卫”,说成“正当防卫”是混淆了概念,将范某的操作失控当成了有意撞人。车辆对罗某的撞击不是出于范某的本意,而是范某在受到罗某攻击后,出于本能的躲闪导致车辆失控的情况下误将罗某撞死。

从范某的行为来看,即使罗某不存在偷盗狗的情况,范某驾车将罗某撞死,也只不过是一件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范某在驾车过程中无法对罗某的攻击采取制止行为,他只能躲避罗某的攻击带来自身的伤害,从而在避险的过程中导致车辆操作失控。因此,这起交通事故是由受害者罗某对肇事司机范某人身安全威胁引起的驾驶不当。

如果当时范某驾车处于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为了夺取被盗的狗而有意对罗某进行撞击,且可列为“防卫”,而事实上诱发事故的因素完全是罗某自身造成的。个人看来,罗某在此交通事故当中比碰瓷者的行为更为严重,而范某在此起交通事故当中本身就是一个受害者。


因此,我认为事发因罗某偷狗而引起,而罗某在逃跑过程中对范某的生命构成了威胁,从而造成了范某驾驶的车辆失控,进而引起悲剧的发生,罗某在此次事件当中应要承担主要责任。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公民在保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时候,由侵害利益的一方带来的过失而导致的事故,被侵害利益的一方还要承担责任,这就相当于纵容侵害利益者进行犯罪。个人建议,范某可对罗某就民事方面进行责任内的赔偿,或者处于人道主义赔偿,而不应当接受刑事处罚。

本人养狗,也十分痛恨偷狗贼,这两天扬州媒体也密集报道了此事,并公开了偷狗时的视频,和撞死偷狗者的视频。其实本文中的写的过程不太准确,狗主人是种草莓的,发现家里大棚旁狗窝里两条狗不见了,就调监控看见了偷狗的过程,出门时正巧看到了从别处开车来的偷狗贼,让其停下,贼开摩托车就跑,主人马上开面包车去追,后来发生撞车事件。个人比较赞同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看法,首先他是事后发现贼并追赶,不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时,二是面包车撞向贼时速度非常快,而且没有丝毫刹车迹象,直接连人带车撞到路边民宅大门上。我觉得狗主人故意要撞死偷狗者不太可能,估计是想通过撞击让摩托车逼停下来,气头上没控制的好,结果把人撞死了。最多算是过失伤人,而且死者自己也有过错,司法部门处理这起案件也会考虑这个因素的吧。狗主人发现自家两条狗被偷很生气正常,毕竟偷狗视频拍的很清楚,可以报警交给警方处理,死者虽然可恨,但罪不至死,现在两家都摊上大事了,所以说有时候做事不能太冲动。

2024-01-18

我认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首先是正在发生,当时偷狗贼正在用毒针瞄准狗主人。第二,我们都知道偷狗贼的毒针是氢化物,非常烈,一旦中针一分钟内毙命。狗主人无论是不是故意都可构成正当防卫。第三具有必须性,如果狗主人当时不撞死偷狗贼,一旦中针,自己必死无疑。

可能有的人说,狗主人可以不追,这样就不会发生了。我想说的是,为什么偷狗贼当时不扔掉毒针举手投降,这样狗主人还会撞到他吗?如果是有人用偷狗的毒针瞄准我,而我当时驾车,我肯定撞死他。如果我是法官,我肯定判狗主人无罪,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当时他正在被毒针瞄着,随时可能被射杀

2024-01-18

律师认为:难构成正当防卫。首先声明,个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能从法律细则上进行专业说明,只能从一位普通公民的角度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认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狗是被当作个人财产来认定的,偷狗贼偷狗的行为应该属于不法侵害。

由于偷狗贼在被发现的第一时间并未停止其违法行为,反而是骑着摩托车带狗跑了。狗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驾驶面包车追赶。



到目前来看,狗主人的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

其次,偷狗贼的行为升级,已经构成了正当防卫的要件。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随后,偷狗贼并没有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甚至企图用毒针射杀狗主人。(毒针的危害不言而喻,之前曾发生过孕妇被偷狗贼毒针射杀的惨案)此时,偷狗贼的违法行为已经升级,严重威胁到狗主人的生命,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而狗主人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做出应激反应误踩油门,致使车辆失控,将偷狗贼撞死。狗主人的行为应当具有“防卫紧迫性”。

而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要判断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是否具有“防卫紧迫性”。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狗主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即使最后造成了偷狗贼的死亡,也应该按照防卫过当认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个人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在对待一些恶性犯罪上,也要考虑到公序良俗和社会影响。

本人以为,狗主人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1. 狗主人主观上不存在伤害或杀人目的,不具有故意犯罪的可能。

狗主人驾车的目的在于抓到毒杀自己的狗的偷狗人而不是说你杀了我的狗我要撞死你或把你撞成重伤。因为如果是以伤害或杀人为目的的话,狗主人应该是第一时间就去驾车而不是在追赶不及的时候才选择开车。

2. 狗主人驾车追赶具有正当性。

偷狗人被发现时正在毒杀狗,为了抓到他从而对自己被侵害的权利(狗在法律上属于狗主人的财产)而追赶对方本身并无不妥。这就像一个人在路上恶意地抢夺你的手机然后一把摔碎在地上,拔腿就跑,而你为了拦下对方赔偿损失而追赶对方一样,这个行为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3. 狗主人误踩油门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回归到案情,首先,狗主人当时面临的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中的。这一点是成立的,因为偷狗人明显是拿出了毒枪准备射击狗主人,而毒针是毒性极其强的(从可以快速射杀狗可以看出)。所以说我们可以认定狗主人是面临十分紧迫的不法危害的。其次,狗主人具有防卫意识。狗主人当时面对将可能射到自己的毒针,下意识选择制动车辆进行躲避是人的正常本性。毕竟这样的情形下,一般理性人的第一反应是自保而非伤人。这样的紧急情况下误踩油门也并非不可能。再者,狗主人的防卫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在面临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难以苛责其十分准确的制动车辆而不伤及对方。

所以说,狗主人应当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对于死者的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考虑从民事角度进行维权。

2024-01-18

在我国持枪是违法的,除了真枪,其它的一切有杀伤力的仿真枪都属于违法范畴。先问各位神主,偷狗贼用的有杀伤力的射杀枪违不违法? 如果不违法狗主人应对偷狗贼的死亡担责 !如果大家认定持有杀伤力的枪违法狗主人为保护自己的生命采取制止犯罪行为继续的做法不应该吗? 每个人都算在内,当遇到生命受到威胁的无动于衷那是弱智 ! 当嚣张的偷狗贼拿枪要射向狗主人时狗主人完全是出于本能的防范就是自卫 !偷狗贼罪有应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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