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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网约车送客路上撞死行人,法院判司机和专车平台不用赔,你怎么看?

无锡网约车送客路上撞死行人,法院判司机和专车平台不用赔,你怎么看?
2024-01-18

先看事件的经过:

无锡的华某注册了神州公司的网约车,神州公司对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万元商业三者险。

2016年7月15日下午3点多,华某在手机上接了一条由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通过“神州专车”APP发出的订单,内容是“某客户需从无锡市火车站到某酒店”。

根据提示,华某开着这辆专车接了客户并将其送至酒店,结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路人庄某不幸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华某付了8562元抢救费。

此后,庄某亲属钱某等人即以华某、神州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由保险公司按保险额赔偿16万余元,由华某、神州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共同赔偿保险额度不足的损失27万余元。

法院通过调取的证据发现:华某是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订有劳动合同的专车驾驶员,是事故前一个月,由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委托神州公司面试签署的劳动合同。据此,法院依法追加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为本案被告。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额度赔偿169854元;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对保险额度不足部分165876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返还华某个人垫付的抢救费8562元。


法院判决华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华某行为的职务性。

第一、什么是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对应,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员工职务行为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员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其行为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起纠纷中,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是通过“神州专车”APP平台提供驾驶服务的企业,华某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实际的用人单位是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华某接受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发出的网络订单指令出车,驾驶行为具有履行工作职务的特定性,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对华某的本次驾车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后果。

这个判决是正确的。

2024-01-18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一方”究竟是何方神仙?

无锡网约车在送客途中发生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行人于事故中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网约车与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根据法院的判决,网约车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尽管他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网约车一方的事故赔偿责任由其驾驶员所在公司承担。这看似简单的判决,其实并不简单。

本案中,网约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本次事故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网约车与一般机动车不同之处在于: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并非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如本案,其“机动车一方”并非网约车驾驶员,而是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福建优驾无锡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而“机动车一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如果肇事驾驶员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则由肇事驾驶员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肇事驾驶员受雇于雇主,无论该机动车登记在何人名下,均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雇主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单位。

3、租赁、借用等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则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转让并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5、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特此说明)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2024-01-18

一、事发经过

2016年7月15日下午3点多,华某在手机上接了一条由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通过“神州专车”APP发出的订单,内容是“某客户需从无锡市火车站到某酒店”。结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路人庄某不幸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华某付了8562元抢救费

此后,庄某亲属钱某等人即以华某、神州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由保险公司按保险额赔偿16万余元,由华某、神州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共同赔偿保险额度不足的损失27万余元。

二、法院观点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神州专车公司仅是提供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而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是通过“神州专车”APP平台提供驾驶服务的企业。

华某虽是直接侵权人,但实际的用人单位是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他接受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发出的网络订单指令而出车,驾驶行为具有履行工作职务的特定性,驾车行为是完成该工作的必要条件,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对华某的本次驾车行为存在运行支配和运行成果

法院经计算判决:由保险公司按保险额度赔偿169854元;判决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对保险额度不足部分165876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返还华某个人垫付的抢救费8562元。

三、该案法律规定。

首先需要注意到该案之所以判令车主华某及神州租车不用赔偿的根本原因在于:华某是由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委托神州公司具体操作面试,实际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订有劳动合同的专车驾驶员。华某的这次驾驶行为,是接受了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在“神州快车”APP上发出的客户网络订单而为。

据此可以看出实际的用人单位系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而非神州租车;同时华某系福建优驾的员工,其接单行为系接受公司指派提供专车服务,故该笔业务的最终受益人应当是用人单位,而华某只是作为员工提供相应的服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故而本案判决福建优驾承担保险额度不足部分是正确的。

2024-01-18

这是无锡市关于网约车交通事故诉讼的第一例案件。网约车司机华某在“神州专车”APP注册网约车并以此为生,此前平台对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万元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各负同等责任。对方起诉华某、“神州专车”、及保险公司,要求华某和“神州专车”共同赔偿保险额度不足的部分。神州公司称华某并非其公司员工,没有共同赔偿义务。而法院审理时发现发现华某在事故前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该公司委托神州公司具体操作。且华某的这次驾驶订单,也是由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在“神州专车”APP上发出的。因此法院追加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为被告。并最终判罚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

现在一些网约车平台的通行做法是,租车企业提供车辆,科技企业提供订单和驾驶员,通过线上共同经营。企业之间存在租赁、合伙等多种经营约定,然而却没有划分好责任,职能部门应该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另外,网约车司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注意核查人、车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1-18

99随便语:具有指导性案例,保护网络经济末端从业人员开先河。

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三个原本不存在,或很普通的行业,因为网络经济的火爆,变得从业人员众多,遍布城市每个角落,即: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

要说这三个行业有何共同点?

处于各自营销链条最末端,直接面对消费者,在“网购”,“网络外卖”,“网上打车”这些新兴的由于互联网时代来到而火爆的经济模式中,不可缺少。但另一方面,这三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又充满了“屈辱感”。

上面被平台收取高额'管理费“,被平台以各种借口随意扣钱,处罚,下面又要讨好消费者,避免被消费者投诉。

究其本质,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这些最末端从业者,实际上沦为这一新的营销模式的”奴隶“和被剥削者,他们干着最辛苦的活,却代替平台承担最大的风险。

每天超长时间工作量!

消费者投诉产生的矛盾和损失,全部由他们承担!

发生意外伤害是他们自己倒霉!

累病了,病倒了怪他们自己倒霉!

遇上交通事故更倒霉,不仅平台不会管你,保险公司也拒赔,所有损失自己扛!

试问,这个社会上还有哪些行业比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过得更憋屈,他们虽然能取得一定收入,但每一块钱都凭借的是辛苦的汗水。


无锡案件简要描述。

1,华某是”神州专车“的网约车司机,开自己的君越车接单赚钱。

2,按照”神州专车“这个平台的规矩,华某不是以个人名义加盟,而是以一家名为”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司机的身份,加盟”神州专车“。

这是什么意思呢?实际上我们简单这样认为:平台为了让人觉得自己很正规,让司机先与某家公司签约,然后统一以这家公司名义加盟平台。如此一来,平台就显得比较高大上,可以对外宣称自己的司机都是”专职司机“比其他平台好。

实际情况都知道,凡是开自己车做网约车生意的,性质都是一样的。

3,华某加盟”神州专车“,同时也是变身为”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司机“身份后仅一个月,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伤者家属将华某,”神州专车“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7万元。

4,法院在审理中,追加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为被告,且认定华某是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专车驾驶员

5,此案一审判决结果:”神州专车“不担责华某由于是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故无需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应由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约车司机利益首次得到了保护。

这起案件最大的价值,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首次由网约车司机的身上,被转移出去。

任谁都知道,华某作为网约车司机,与福建优驾公司实际上没有什么关系,他是为了开网约车,才不得不暂时披上一层”福建优驾驾驶员“的外衣。

但!法院就是认定华某的身份是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的员工,让福建优驾公司来承担赔偿义务。

这起案件虽是个例,却对如何保护网约车司机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在以往案件中,出了交通事故,平台不会负责,所有赔偿义务都落在了司机本人头上,而网约车司机却被平台拿走大部分利润,实在是不公平。

无锡法院在这一案例中的判决结果,无疑是另辟蹊径,巧妙地让网约车司机从巨额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

换言之,这个”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本质上是与平台联手,共同占有司机利益的存在,他们拿走司机的一部分利润,让这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很合理。

唯一不完美之处,作为平台的”神州专车“依旧未能承担赔偿责任。

无锡案件仅是个案,个案的原因,对于大部分网约车司机来说,是没有”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这个中间人存在的,而是直接与平台签约。

无锡案件中,没有让”神州专车“承担责任,也就意味着,大多数网约车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旧要由自己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这真的不公平啊!

网约车司机作为网络打车的最末端从业人员,以自己的辛勤劳动,撑起了网络打车这种新型经济模式,被平台收取高额管理费,却需要自己承担最大的风险,哪里合理。

除了网约车司机,同样悲催的还有外卖骑手和快递员。

什么时候,当这些人遇上交通事故,可以不由他们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而由收取了管理费的平台,来承担责任,那就完美了!

2024-01-18

司机不是事故责任人,赔偿由公司(付)全责。


2024-01-18

本案的案情在问题已经做了描述,便不再赘述,便直接从法律分析。事故责任的承担是根据对应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主体和法律关系:

1、神州专车公司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

神州专车公司仅是提供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而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是通过“神州专车”APP平台提供驾驶服务的企业。

所以两家公司是一种合作关系,因此产生的纠纷按照双方之间的合作内容进行解决。不管本案的侵权法律关系与神州专车公司没有关系,故不用承担责任。

2、司机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司机华某是事故前一个月,由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委托神州公司具体操作面试,实际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订有劳动合同的专车驾驶员。”

所以司机与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司机造成的损害赔偿应由用人单位福建优驾无锡分公司承担赔偿。

但是,如果职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承担赔偿之后可以向员工索赔。本案的事故责任比例是同等责任,所以不属于重大过失,单位承担责任之后不能向司机索赔。

3、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是没有问题,就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和购买理赔额度进行理赔。

出了事故控死人不管什么司机都逃不脱责任法院判司机无责我不能接受'为什么现在交通事故多因可机撞死人保险公司赔钱所以导制司机一般视人命为儿戏把撞人根本不当回事开快车开飞车事故频发对司机判无责无形中给司机们壮邪胆把撞人不挡回事造成好多家庭灾难痛苦无法生活

为网约车肇事保险赔不赔开了一个先河,此判决非常符合民意,为什么说符合民意呢?一是大众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非常不满,不仅是网约车司机,就是私家车和保险公司打交道时也是对其不满;二是对网约车平台和神州专车背后公司有了一个制约,平台和公司拿着网约车的费用而不承担责任实在说不过去,应让网约车平台和神州专车背后公司承担应有的责任;三是为网约车司机提供了一个安全保障,司机在收费过程中已被平台和公司收了部分费用,收费就要承担责任,不能只收费没责任,对平台和公司没有制约。

这次事故已经判断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那就说明司机也有责任,也就是说司机也存在过错,且造成死亡,公司赔偿没有问题,但有过错的司机难道不应该承担刑责吗?不懂,请高手帮忙解读。(我公司之前发生过一次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赔偿由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但司机由于驾驶失误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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