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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生斌就保姆纵火案起诉杭州9单位索赔1.3亿被驳回,你觉得合理吗?

林生斌就保姆纵火案起诉杭州9单位索赔1.3亿被驳回,你觉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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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我是杭州蓝色钱江622火灾遇难者家属林生斌先生的代理律师曹刚。林生斌先生起诉有法理根据,符合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予实体审理,程序上直接驳回,深感遗憾!下面我将简述林生斌起诉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学体系有侵权之债的理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上即为侵权之债的法律规定。 侵权之债表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为债务人,负有赔偿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国家在1994年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但由于对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限制,使得一些受害人意图获取国家赔偿的诉求困难重重。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实施并没有废止《民法通则》第121条。《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分别对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和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和方式以及受损害一方请求赔偿途径的规定,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并未规定权利人只能通过国家赔偿实现权利。


司法实践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然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公民、法人起诉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案件(案例附后)。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请求**市政府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政府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实体审理解决。一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注:新修订版的第119条】的规定认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不能审理原告诉求是错误的。”


正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莫焕晶犯放火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浙刑终82号)中,论证公安消防救援与案件严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提到的:“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救援系阻断或者减少火灾损失的行为,是一项法定职责,如果不尽职尽责,应当承担责任”观点,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在6.22火灾中灭火救援的一系列行动,属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能够产生民法意义的侵权之债。


时至今日,遇难者家属及公众对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在灭火救援中尽职尽责的质疑始终没有消除。遇难者家属林生斌既有要求澄清质疑的权利,更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遇难者家属林生斌能否通过对灭火救援提出行政诉讼或者国家赔偿请求,是非常关键的问题。目前,行政司法审判的通行做法是不受理对公安消防灭火救援提起的行政诉讼。而遇难者家属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前提,是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为前提。这条途径,显然行不通。


遇难者家属林生斌唯一可选的法律途径,就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2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将浙江省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列为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共同被告。但是, 6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8)浙01民初1357号民事裁定书,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三原告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之间不因该灭火救援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存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理由,裁定驳回原告林生斌等人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起诉。很显然是既违背民法学理论,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份裁定,让遇难者家属林生斌感到“身心俱疲,无奈,迷茫?”


附: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相关判例(8件)

案例1: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04)民四终字第18号

休.文赫与本溪市人民政府、辽宁工源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投资款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本溪市政府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政府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通过实体审理解决。一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不能审理原告诉求是错误的。

案例2: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480号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德州市陵城区国土资源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均是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应职务过程中造成民事主体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陵城区政府和陵城区国土局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认定两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3: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苏民再终字第00010号

涟水县高沟拔丝制钉厂与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99年7月3日拆除通知行为的性质是高沟镇政府执行职务行为,但作出拆除通知前高沟镇政府并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该拆除通知行为不合法,高沟镇政府关于其有权根据建制镇规划作出用地决定,不需要经审批即可作出该拆除通知的主张,没有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999年7月3日拆除通知及随后的拆除行为、占用土地行为侵犯了高沟制钉厂的权益,高沟制钉厂现认为高沟镇政府、今世缘公司均系侵权人,起诉要求高沟镇政府和今世缘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案例4: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辽民终12号

海城市宏德箱包发展有限公司诉海城南台箱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中对第三十四条认为,其调整范围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发生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南台箱包公司与宏德箱包公司是两个平等的市场主体。因南台箱包公司和南台镇政府强制将宏德箱包公司市场客户迁至南台箱包公司市场行为,致宏德箱包公司市场失去了客户、停产停业,该行政行为侵害了宏德箱包公司的民事权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南台镇政府既要承担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根据宏德箱包公司起诉的事实和庭审中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确认本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但又以宏德箱包公司与南台箱包公司、南台镇政府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审理范畴为由,驳回宏德箱包公司的起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5: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陕民一终字第83号

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成绵广二大队与祝瑜琪、冯秀英、彭兴元、金立成、宁夏固原实验区永昌运输公司、李自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道路交通

裁判要旨:我国《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分别对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和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和方式以及受损害一方请求赔偿途径的规定,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并未规定权利人只能通过国家赔偿实现权利。而且本案“2.19”交通事故,是多因一果即由三方的混合过错所致,如果“2.19”交通事故对高交二大队的过错行为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由国家赔偿解决,则对本案其他责任方的赔偿数额无法确定,对原告的权益得不到及时全面保护,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稳定。综上,高交二大队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认为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6: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新民再183号

王守琼与阿克苏公路管理局、阿克苏路政管理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国家赔偿分为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其性质是特殊的民事赔偿,即赔偿主体是国家机关,但未绝对化,在国家赔偿法及行政诉讼法中未明确规定的仍可适用民事赔偿规则,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并无不当。

案例7: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1)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7号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与钟宇等不动产登记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二审判决的处理符合一审判决适用规定所确定的赔偿责任范围,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一、二审判决的处理具有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案例8: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07民终4588号

永康市百璐威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兴长量具厂以本案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为由主张一审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违法。在火灾的引起的问题上,即就侵权行为的成立而言,因涉及公法上的主体古山镇政府,兴长量具厂提出本案系行政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意见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无论是《国家赔偿法》还是《侵权责任法》,旨在通过损害填补来修复民事权利,任何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原则上都应受《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对于公法主体上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再者从本案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角度而言,既关涉拆违行政行为,也与几方民事主体未能积极有效作为有关,鉴此,百璐威公司将公、私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并选择通过民事赔偿救济自己的权利,亦当属依法行使。因此,一审依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无不妥。

声明:本文系呕心之作,如转载和引用,请注明作者为曹刚律师和出处。

2023-12-28

再多的钱也不能换回4条生命,况且林先生并不缺钱,他缺少的更多的是亲情以及各种压力。

这件事最引起争议的就是这个小区的物业垃圾,太失职,物业费高,安全设施不合格,救援不及时,事发后失声。说句公道话,林爸爸是想通过这种高额理赔的方式唤起人们对安全和责任的认识,唤醒人性。不能只关注保姆,我们应该看到这个事件背后更多的东西,折射的是整个社会问题,开发企业,管理公司,监管单位等等机构。

一开始都着火了物业管理的不该先想到有没有人被困吗?非要等消防部门到,这时间不是耽误了救人,再说人家林先生又不缺钱,现在人一家没了几个,那有心思工作,这一年过的是别人想不到的,所以找理赔也算是一种小小安慰,让开发商们想到着火改如何让人安全逃出来。这是该反省的,还要安全教育教大家如何逃生,或者有自动报警系统

好多物业公司不是服务的,他们反倒成了业主的主人,除了收钱,没个好脸,该干的不干,敷衍了事,查一下,好些消防管道缺消防水龙带,形同虚设,令人愤怒。真出事,就缩在后面,推三阻四。


被害方提出的赔偿要法院最终定夺,这只是精神上的赔偿,消防烟雾报警喷淋肯定也出了问题,开发商连带责任。都说林先生做梦,又说林先生想钱想疯了!那如果林先生拿出1.3亿请律师团来打这个官司呢?我们要重视生命的价值,如果全国人都声援林先生!我相信我们以后生活的环境会更美好!其实大家应该挺林先生,因为他的行为不仅仅是维护了自己,维护了生命的价值!同时也会造福大家!最终法院判决的金额肯定更具体,要求这么高是因为压根就没让他们赔具体多少钱。

他的痛侵入肺腑,他的伤一生也无法愈合,常人可能已经死去了,他现在的维权是在避免其他千万家庭隐患,坚强的兄弟,敬佩!必须支持!

2023-12-28

杭州保姆纵火案最新进展,林生斌起诉杭州9单位索赔1.3亿,你怎么看?

从林生斌的起诉清单来看,被告有九家单位,涉及绿城物业公司、开发、施工、监理和消防部门等,索赔数额共计1.3亿元。

该来的终究要来,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谁也逃不掉。发生如此惨痛的案件,让一个美好的家庭瞬间破灭,想想死者家属承担的伤痛,该有多么之大!

1.从纵火案发生的过程来看,此次林生斌起诉的九家单位,恐怕都有相应的责任没有尽到。尽管一直在争论,也有单位千方百计想要摆脱掉责任,但我以为,最终的结果要交给事实和证据,交给法律来判决。是你的责任逃不掉,不是你的责任也不会强加你头上。

2.从现实生活的情况来看,一些住宅小区的建设管理的确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物业管理的职责能否履行到位,比如开发商的一些建设是不是符合规划,或者验收时有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像有的小区就是因为存在规划、验收、消防等问题,往往连房产证也办不下来,这样的事情相信在不少地方也还存在着,所以有业主一直为此而维权。这样一些问题往往就给小区的安全留下很大隐患。

3.我们必须支持法治的渠道来解决问题,一切矛盾纠纷和权益维护,都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林生斌从妻儿的遇害到今天,经历了太多的伤痛,但他始终相信法律,希望法律能够给他和自己遇害的亲人一个公正公平。

而没有尽到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为此付出代价。这除了还受害人以正义,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从而警醒我们这个社会、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敬畏规则。

我觉得林生斌起诉九家单位索赔1.3亿并不多。

首先,这九家单位都是存在过错的。

绿城物业公司,安全管理十分不到位,消防设施陈旧且功能残缺,应急处置能力欠缺。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也没有尽到扑救义务。其消防设施管理的缺陷也为消防救援造成了不利影响。

华安消防技术服务公司作为绿城物业的消防设施协管单位,没有尽到质量检测和维护的职责,对于消防设施的运行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

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聘用时没有对雇员的品行和违法事实进行核查处理,用人草率。林家与嫌疑人形成雇佣关系,该公司也从未对嫌疑人的其他情况进行过说明。

尽管此前,很多人都主张消防局并不存在救援不力的情况,但是现在杭州市消防局始终不愿意公司调查报告的做法实在是不太让人理解。当然,林对消防局进行诉讼这属于行政诉讼,与索赔一事无关,我们可以暂且放一边。

至于绿城·蓝色钱江小区的开发、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共五家单位。这五家单位的主要在于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上没有尽到规定的义务。

其次,一共1.3亿元的索赔额,并不算多。

一场事故,林生斌不仅仅失去了自己的豪宅家园,更失去了四位至亲。四个亲人的离开给他带来的伤痛和打击,并非这1.3亿人民币所能够衡量的。

当然,说他的索赔额不多是从情理上来说。法院显然是不可能全额支持的。按照中国目前的判例来看,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并不会得到支持。

但是,林生斌提出这么多赔偿额恐怕并不在于真的得到这笔钱,妻儿具丧,他这一年的痛,都不是钱能够抚平的。他要的是这九家单位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被认定,而且是公开于世地认定。

所以说,这1.3亿不多,一点也不多!

2023-12-28

其实我觉得1.3亿对于四个活生生的生命,摊到九个单位上真的是太少太少了,每个生命都是无价之宝,我相信如果让林先生倾家荡产换回四个个亲人的生命他肯定愿意,这样的结局谁都不想,但是相关单位必须得到应有的处罚

2023-12-28

说不出太多义正言辞的理由,但是林先生一家用了人性的善彰显了人性中最大的恶,多少赔偿都不会让无辜的生命再生,希望这样的诉讼能让一些人警醒!我支持索赔也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是树欲静而风不止,抑或是失去妻儿的剧痛将林生斌打造成了一枚无所畏惧、一心只想告慰“老婆孩子在天堂”的勇士,不得而知。

但是作为代表死者唯一活在世上的直系家属,林生斌一口气起诉九家责任单位、并创下1.3亿元天价索赔之浩然举动,让人们看到了一位弱者在经历巨大挫折考验之后的无比顽强。

一、为何要这么做?

林生斌写道:我希望生命的代价,能唤醒大家对高层住宅消防的重视。生命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二、起诉的九家单位是那些?

1.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3.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4.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5.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6.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7.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杭州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9.上海阳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三、小区物业在消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杭州市消防管理部门对媒体的公开说法:一是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物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严格落实巡查制度,事后有关人员补填部分消防器材检查记录表;消防车道被绿化覆盖,影响消防车辆通行、停放;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中有一人未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属无证上岗;火灾发生时,水泵房的消火栓泵控制开关未处于自动状态;室内消火栓箱门用大理石装饰包裹,部分开启不便。

二是物业管理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火灾发生后,消控室值班人员对消火栓泵控制开关处于手动状态不掌握,5时07分确认火警后未及时启动消火栓泵;5时40分现场消防员按下消火栓按钮后,仍未启动消火栓泵;5时44分,消控室值班人员接到物业负责人通知后启动消火栓泵。工程值班人员处置不及时,5时10分工程部负责人通知工程部值班人员,要求查看消防水泵运行情况,工程值班人员于5时36分到达水泵房,将消火栓泵控制开关转为自动状态,未启动消火栓泵。



四、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经调查,该建筑在电梯前室等公共部位安装有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应急广播、室内消火栓、防排烟等设施,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5时07分火灾确认后,应急广播、消防电源、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等动作显示正常,但消火栓泵未及时启动。5时44分消火栓启动后,供水管压力没有明显上升,无法满足灭火要求。使用的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锈死,消防车无法通过接合器向大楼管网供水,仅依靠楼顶水箱,无法满足长时间持续供水灭火要求,水枪压力不足。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给灭火救人行动带来了影响。

综合三四两项,吃瓜群众不难看出,林生斌起诉小区物业、建筑设计、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责任单位是有一定依据和道理的。



五、介绍黑心保姆莫焕晶的某家政公司有何责任?

据警方介绍,莫焕晶长期进行网络赌博,沉湎不拔,并落下了一屁股赌债。从2015年初,莫一直不敢回家,到处外出避债打工。她先后在浙江绍兴、上海从事保姆工作,为获取赌资曾盗窃三名雇主家中财物,均被发现后辞退。2016年9月,黑心保姆莫焕晶经上海某家政公司介绍,受雇于蓝色钱江被害人家中继续从事保姆工作。一个有盗窃前科的保姆,这是第四次被家政公司推荐做保姆。由此看来,上海这个家政公司把关不严,员工失察,疏于管理,以至于林生斌一家深受其害。



六、林生斌为何要起诉消防部门?

这一点争议较大,林生斌称近在咫尺之遥的消防部门救援不力、准备不足(没有携带破拆装备)等,但是消防部门失口予以否认,这方面还有待于新的证据提交、以及法庭的确认。



2023-12-28

其实这一切都不是偶然!如果每个人经历的磨难困苦不幸,都能弄明白为什么?都能找到借口找到答案,都能得到公平对待抚慰内心的忧伤,那不知道多少人有好多不公平,内心有好多委屈忧伤,有些事真的不是自己说了算,长得丑的,家境贫困的是不是也要责备父母,是因为他们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来吗!我们每个人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活着,都有说不出的无奈与艰难,我们在哪里才能得到公平,在哪里得到安慰,人生无常世事难料一切都是天意!人生要遭遇的困苦磨难,承受心里无法承受的悲伤,谁也不知道为什么要来人间受苦受难,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做人做事不要违背良心,修一颗善心种下一片福田,积德行善必得福报!

2023-12-28

一点都不过分,因为再多的钱都买不回四条生命,也买不回一家人的欢声笑语,同时我相信林大哥拿到这笔补偿款,他也会去做有意义的事,因为他本身也不缺钱,支持你,加油↖(^ω^)↗

2023-12-28

绿城物业、开发商对于事故的发生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接受法律的审判,支持受害者家属向物业、开发商等部门索赔!

杭州保姆纵火案对于受害者家属所造成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进行衡量的,绿城物业、开发商等部门应当为自身的过错付出应有的代价。

事发时消防设施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消防战士在灭火过程当中供水管网水压严重不足,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无法满足正常的灭火需求。

根据《消防法》第18条、第29条的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然而,绿城物业等部门并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未能保持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即消火栓无水、消防通道堵塞),增加了火灾引发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危害了广大业主人身的安全。因此,绿城物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过错的范围内向受害者家属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者家属向绿城物业等部门索赔1.3亿元,属于依法维护行使诉讼权利,至于能否得到法院的的支持,需要结合火灾发生的原因以及第三人(保姆纵火)等因素综合认定绿城物业等部门的责任,同时还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举证。本案中,受害者家属已经向杭州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生命权纠纷),受害者家属可以依法要求涉案物业等九名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由于目前侵权责任纠纷多采取的填补损失为原则,很少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1.3亿的巨额赔偿很难予以支持,希望本案能够实现突破,严惩这些不负责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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