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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64岁男子与人起纠纷,被警方带走途中瘫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他曾两次心脏病发作被抢救。你怎么看?

安阳64岁男子与人起纠纷,被警方带走途中瘫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他曾两次心脏病发作被抢救。你怎么看?
2023-08-19

既然是被警察带走,当事人的健康权就转移到警察手中了,警察就有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为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宪法给予的权利,这里面包括了健康权。警察带走只是属于询问,并不是罪犯,即使是罪犯他的生命权也是不能任意剥夺,是罪罚相当。何况只是在询问过程中的普通公民。警察手里的权利是公正执法权,公正执法必须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

2023-08-19

安阳64岁男子与人起纠纷,被警方带走途中瘫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尽职尽责人还是走了,天命难违,和人为无关。

事情发生于 2019年8月18日,巡逻民警接到市局110的指令,要去处理一桩民事纠纷,谁知道在带离相关人到警局途中却发生意外。

按照规定,巡逻民警要把徐某和荣某带到局里进一步协助调查,解决纠纷,但是没有想到,在警车刚刚到达分局的时候,荣某忽然瘫倒。

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民警马上拨打120请求救助,但是万万没有想到,荣某竟然抢救无效,死亡了。

本来是因为很简单的楼上楼下,邻里之间的房屋漏水的纠纷,但是却让当事人的一方搭上了性命。

据了解,荣某,男性,64岁,是殷都区人,而与之发生争执的徐某,男性,58岁,也是殷都区人。

民警履行了救助的义务,也对荣某相当负责,发现异常已经及时送去就医,然而还是救不回荣某。

据荣某家人交代,荣某先前已经两次因为心脏病发作而被抢救,这次没有救回来。

此事警察属于正常公务,而且在荣某发病的时候,警察做了应该做的工作,虽然结果很遗憾。

人,终究是难逃一死,生死循环,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规则,也是一个良性循环。

荣某的死是自我原因,也是自然的原因,怪不了任何人。

警察带走当事人询问,期间没有违法,当事人自己发病,抢救无效死亡跟警察没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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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9

两次心脏病发作,不能控制控制自己的情绪吗,为何与别人起冲突。难道和人发生冲突后警察不能带去调查?已经64岁了,又有严重的心脏病,随时有危险,当事人应属正常死亡。显然警察履行职务,既不是非法拘禁,又没有使用暴力,晕倒后又送医进行了抢救,警察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处理不当,警察没有责任。

我有一位同事,刚退休不久,表面看身体还可以未发过病,退休前在单位是司机。2016年开自己的车在路上与车发生刮蹭,交警处理判对方赔100元,这位同事当场气愤激动心脏病发作猝死。他和他的妻子都是狱警退休,儿子也是狱警,他全家人都能平静对待,没有发生冲突和纠纷。这就叫理性。我不同意'警察须保障当事人生命及健康权'的说法,警察並不先知先觉判断他有严重的心脏病,警察执行职务处理纠纷,没有滥用职权,意外发生后警察送了医抢救,警察没有过错,不负任何责任。当事人意外死亡不属非正常死亡。

尊重事实,警察没有错,身体原因,如果病人违法,警察不去过问,社会会遍成什么样子,在农村好多,特别是老人,倚老卖老,无理取闹,警察对此也是头痛!不问群众有意见!问了有风险,担责任!希望人民群众用正义的目光看问题,不要一边倒。警察是正义的!个别警察也有问题,哪个群体没有坏人?警察的苦衷谁能理解,哪里危险哪里去!你在沉睡中,他们在值班!不然怎么叫警察叔叔呢?!!!

警察没有任何责任,而且支持警察的执法态度,原则要坚持,别被现在社会歪风邪气阻挡,难道你违法,你有病,就可以为所欲为,讹人成了现代时尚,不要和稀泥,要的是法律的尊严,不管你身份高低

2023-08-19

徐某(男,58岁,殷都区人)因房屋漏水与楼下住户荣某(男,64岁,殷都区人)发生纠纷。接市局110指令,巡逻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后,将双方当事人带离现场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当车辆即将到达分局时,荣某突然在座位上瘫倒,民警发现异常后立即拨打120,荣某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从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及警务人员在整个接警及出警过程中都没有任何。双方发生纠纷,将双方当事人带离现场进一步接受调查处理,这个没有问题。荣某在前往公安分局的路上突发心中疾病,民警也立即拨打120抢救,及时履行救助的法律义务。

整体来看,这是因为荣某自身疾病引发的一场意外事件。可能因为该起事件的另一方是公安机关,家属也便没有大吵大闹。试想,若是徐某与荣某发生纠纷过程中,荣某突发心脏疾病发作死亡,那对于徐某来说,那可能真是天大的麻烦!除了面临家属索要的赔偿之外,我们还看到双方吵架导致另一方死亡,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2023-08-19

自己的原因,和警察没关系,警察只是依照流程正常执行公务,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老人及患病的不能被带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23-08-19

就事论事,此人不起在警车上,也会死在其它地方。警察执法没错!挺警察!!!

2023-08-19

执法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要讲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情与法相一致。要搞清楚警察有无责任和应负多大的责任,必须弄明白几个问题:第一,有没有把当事人带走的必要,从介绍的情况来看,与人发生纠纷属于调解的范围,不能是犯罪嫌疑人。第二,是否知道当事人有可能发生死亡危险的疾病,一般来说遇到这种情况家属都会提醒民警,假如明知有病而仍强行带走,这是有责任的。第三,在执法的过程中有无激化病情的言行。第四,有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

类似这样的问题完全可以查清楚,民警执法过程当中可能有不妥之处。

2023-08-19

首先,任何一件事都得先弄清来龙去脉再评论,我问了下度娘,事情发生在8月21日,起因是楼上住户漏水上去理论,度娘没有说动没动手,可报警人是楼上住户,肯定其有过激行为,警察是把双方都带走的,快到分局时突然全身抽搐,可以想象,是他与楼上住户争执诱发心脑血管疾病导致死亡的,和警察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楼上住户就逃脱不了干系了,你家漏水肯定影响楼下人的生活,不积极主动进行补救,反而和人家发生冲突,真有点无理取闹,所以,以我个人感觉,此次事件楼上住户应该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而警方和死者各承担百分之五的责任,毕竟人是死在警方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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