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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回沪人员李某的行为?你怎么看对他的判决结果?

如何看待回沪人员李某的行为?你怎么看对他的判决结果?
2023-05-30

给大家介绍一下李某这个事件: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获知武汉封城,随即回到上海。回沪期间,李某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超市、便利店等公共场所。在出现咳嗽等症状后,李某某乘坐公交车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就诊,在就诊时不仅隐瞒武汉旅行史,还在输液室密切接触多人。李某的导致55名密切接触者,其中包括11名医护人员。

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像李某这样的行为,像李某这样的案件,还是出现不少。特别现在境外疫情严峻,不少境外人员为顺利回国,采用隐瞒旅居史,服用退烧药来逃避检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2名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分别因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河南郑州郭某案件。

看到有不少人还为其辩解称其并不知晓自己患有新冠病毒。确实,若是其知晓已经患病的情况下,还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多次乘坐公共交通,那涉嫌的罪名就不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最低的起点刑罚则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了。疫情时期,我们还是应当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这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其他人负责。



据报道,2月12日,患者李某平赴岳阳医院就诊期间,隐瞒病情和流行病学接触史(后被确诊是新冠肺炎感染),致使多名医护人员被医学观察,55人被隔离的严重后果。2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涉嫌仿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的李某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李某平涉及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也触犯了《传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防控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李某平获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是罪有应得,我认为法律太宽容这种人了,造成如此后果,我认为最其码也要判他个1年3个月的实刑而不是缓刑。

2023-05-30

李某从武汉返沪,并隐瞒武汉旅行史,应该算故意的吧?所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应该依据所实用的法律最高量刑!

判的太轻了,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三年起!

2023-05-30

恶人不可怕,可怕的是恶人得不到恶报,那样就太没有天理了。李之为恶,其影响之坏,远不是一年三个月的缓刑所足以惩戒的,所以这样的判罚,其实是在鼓励为恶。恶人之所以大量存在,实在是为恶的成本太低了。

2023-05-30

他也不知道他得了肺炎,只是赶上了,有什么办法,只是不该瞒报。但说实话如发烧了报吗?

2023-05-30

三年起刑,不判缓刑,大众普法教育,提高全民防疫意识,以此为戒!


少了,量刑太轻!枉顾他人生命安全,让众人的努力,功亏一篑。必须严惩严办。

2023-05-30

李某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不对的,违法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李某的判刑1年3个月合法,缓行1年6个月合情。

理性的分析:在1月24日武汉封城前,李某有自由出入的权利,李某离开武汉返回上海没有问题。但在武汉封城后,国家也分布了一些关于新管状肺炎的一些情况,李某理应自我隔离,但李某隐瞒事实真相造成多人感染,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判刑1年6个月个人感觉合法,原因:春节前,大家更多的是恐慌,对疫情了解情况还不够深刻,对个人防护措施还没有相应的概念,各地方检测设备、措施还不到位,这是实际情况。李某可能处于恐慌,离开武汉,他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感染,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法院判刑1年3个月是对他的惩罚,判决合法。缓行1年6个月执行合情,即给予李某惩罚,又给他认识错误,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觉的好像判轻了,前断时间疫情严控时,冲卡点的人都要判刑,何况他本身就知道得了病还故意隐瞒到处乱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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