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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报复20年前殴打自己的老师,如果立案属于什么案件,你怎么看

如果两个人互不相识,在路上发生矛盾,进而打架斗殴,一般是治安事件,不是刑事犯罪,但是看这个案件,显然是有预谋的报复行为,而作案动机是上学时老师打他,那么这就不再是简单的打架斗殴了,老师被打不是偶然因素,而是因为工作中与打人者形成了矛盾。这件事的标签是学生打老师,而不是两个人打架斗殴,社会影响很大。其实这是在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挑战当前人们的三观认知,不然也不会热度这么高!所以等待他的不是几天的拘留和罚款,或许是他从没想到过的结局!毕竟这个事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以后整个社会对老师的认知,静待处理结果!
2020-02-21

必须是寻衅滋事罪。不管你是因为什么,这是拦路施暴,而且发视频炫耀,如果这样的藐视法律者,公然挑战公序良俗者得不到严惩,这个社会就会越来越乱。

拦路打人本身可能仅仅是治安处罚范畴,但重点在于——发视频炫耀,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在网上歪风邪气以及不负责任的言论甚嚣尘上,暴露了一些人扭曲的价值观和是非观,如果仅仅是隔靴搔痒式的治安处罚,必然使价值观扭曲者得到鼓励。因此必须用法律手段刹住这股歪风。

2020-02-21
如果伤害较轻,也可以看作治安事件,但现今不能简单的看成治安事件了。因为通过视频传播和媒体发酵,对被打老师的伤害不仅仅是皮肉之伤,更是严重的心理和精神伤害,甚至说可以毁掉这个老师从教生涯。我不太懂得法律,但我觉得应该从严从重处理这件事情,让该男子付出应有的代价,否则伤害的不仅是教师的这个群体,更是摧毁的还是纯洁教育的一点希望,更是摧毁了师生本已经脆弱的情感关系,后果不亚于南京帮扶倒地老人被讹诈,从此没有人敢于行善事!
2020-02-21

目前,当事男子常某被被检方以涉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本案将于6月12日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如果单纯看视频中的打人行为,应该是故意伤害行为,这种行为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一般要看伤害后果。如果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及以上伤情,则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轻伤则属于治安案件,一般视案情不同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就本案来讲,常某的殴打行为显然没给20年前的老师造成严重肉体伤害,这位老师当时也没报警,即使报警一般也就是按治安案件处理了。但是,现在检察院却按刑事案件程序以涉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常某面临刑事制裁,为什么会这样呢?检方认定这个罪名的理由是这样的:

“被告人常某拦截、辱骂、殴打张某的行为,及该视频的公开传播,给张某带来了伤害和羞辱,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其家庭安宁,同时也引发教师群体极大愤怒、侵犯了人民教师的尊严,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很显然就这件事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重点不在于殴打行为本身,而在于殴打特定身份的人并录制视频上传到网络!

如果这个视频是常某传播到公共网络空间的,那么某种程度讲杨律认为给他定这个罪名也不为过。但从目前案情介绍看我不能确认这个视频的传播,尤其是引起关注的传播是否是常某所为?如果常某只是小范围传播,却被看到的人上传到公共网络,那么常某的行为还按寻衅滋事罪认定是否还合适?我想,这是个问题!

另外,一度我认为这个罪名有争议的案子,很可能会以嫌疑人道歉、赔偿,受害人一方表示谅解而结束。毕竟当事老师也曾说过,如果学生道歉,他还是愿意原谅的。但没想到虽然拖了这么久仍走向了公诉程序,目前看到的消息是是老师一方不接受被律师带出来的道歉信。涉事老师称“我还有十几年的教学生涯,我怎么面对我现在的学生?”

目前,常某的妻子通过今日头条发文称,就这次事件中视频流传造成的社会影响,向全国老师诚恳地道歉。

这个案子我认为这应该是治安案件,但是如果最终判刑我也觉得也有理由,尤其是如果那视频是常某自己公开的。法院如何判决还要看审理情况,我不知道法院在审理环节是否会核实这老师当年有无殴打学生的行为,也不知道他的辩护律师是否会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但有一句话想跟大家说“每个人都要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那位在路上骑车的老师恐怕想不到会被自己20年前的学生殴打吧?即使常某真的被判刑,如果周围的老师和学生都知道这位老师真的是因为当年打了学生而被报复,这个影响算消除吗?

而常某这个当年的学生,恐怕想不到自己一时泄愤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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